国家制造的上述安排,之所以能够实现替代并相应节约交易费用,其关键就在于农村干部的交易服务(即管理)不仅具有再分配功能,而且也是一种配置机制,农村干部对剩余的分割权(即下一节所谓摊派的直接使用权),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价格。换言之,农村干部也是一种企业装置,一种不同于科斯(1937)企业的企业。显然,对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提出另一种企业的假说,其根据在于传统公有制下传统农业的特点。
可以把农村干部与科斯企业作个简要比较。它们的相似之处在于:(1)一种交易替代另一种交易。科斯企业是以要素的交易替代市场产品交易,农村干部是以契约性交易替代非自愿性交易。(2)长期对短期的替代。科斯企业的长期契约替代了市场的短期契约,农村干部作为一种长期契约替代了国家与村民的不确定性交易。(3)交易成本的节约。如果市场交易成本小于科斯企业管理成本,就不会出现企业的替代,就不会有企业净收益;如果国家与村民的交易成本小于农村干部替代费用,就不会出现农村干部的替代,国家或村民在长期交易中一定会抛弃或拒绝这一替代形式。(4)被替代的对象都是现实存在的。市场交易是可见的,国家与村民的交易也是现实的,只不过这种非市场交易不如市场交易那样直观。没有市场就不会有科斯企业的替代,没有国家与村民的交易也就不会出现农村干部的替代。
然而,农村干部与科斯企业的区别既是明显的更是实质性的,即替代的适用范围不同:科斯企业的替代适用于市场经济但难以适用于农业[11],农村干部的替代仅限于公有制经济中的农业。揭示这种区别的根据,可以恰当地把握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由于传统公有制经济排斥市场,因而不存在替代市场的科斯企业。所以,我们的问题归结为:(1)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什么;(2)农村干部为什么成为这类企业的农村形态。
通常说来,整个公有制经济就相当于一个国家范围的科斯企业,换言之,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内部不存在科斯企业。那么,有没有一个既适用于公有制经济又适用于市场经济的统一企业呢?一项最新研究把企业定义为一种集中体现人类经济理性的、专门从事经济活动的等级组织(周冰,1995)[12]。由此出发,可以认定社会主义经济也存在企业。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内部需要有专门机构承担经济职能,从事生产与交易等经济活动。由于组织存在交易成本,组织规模的效率边界不可能扩展到包容整个社会经济的程度。这样,从社会经济组织职能和经济组织规模两方面看,传统公有制经济中实际从事生产与交易活动的基层组织单位就具有企业的性质。
对于传统公有制下的农村经济来说,农村干部就属于这类企业。首先,农村干部是一种专门从事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与交易的基层等级组织。1979年以前,社队干部集生产活动与交易活动于一体;1979年以来,农户成为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而农村干部则基本保留着原有的交易功能,从而成为专门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正式交易组织。相比之下,社区仅仅承担着一些非正式的交易功能。正是由于这一事实,本章不以社队或乡村组织来涵指农村干部的组织机构,因为社队组织作为刚性组织不仅包括社队干部而且包括全部社员;只是1979年以来,乡村组织才基本等价于乡村干部,乡村组织的交易功能已是农户组织的外部行为。由于市场机制的缺乏,农业经济的交易活动由农村干部承担;由于农村社区承担着的小部分交易活动是自发的,农村干部自然是农业交易活动的正式机构。
其次,农业经济组织的生产技术规模可以、而且眼下也必须恢复或缩小为农户,但农户却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交易单位参与国家额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交易。这样的交易单位就是农村干部。与工业企业相比,农户基本上是一个生产单位,它只有在较小的社区范围内显示出一些交易功能。农户之所以把主要交易功能转移给农村干部,其原因不仅在于农户的生产功能是在国家安排下从社队转移而来,而且在于农户既没有自由交易的市场可以参与,也不能获得社区提供的基本的生产服务。农村干部替代的是国家与村民之间关于现代要素的交易,社区在经济上主要维持着农户之间关于传统要素的零星交易。因此,农户虽然依赖社区的文化滋养,却难以指望社区的经济供给。农户在经济交易方面基本上依赖于国家,尽管这种交易对农户来说是非自愿的。由此表明了强制性服从一致性。
可见,农村干部也是类似于科斯企业的替代性机制,只是它所替代的不是市场而是国家与村民的交易。那么,农村干部与市场的关系如何?为了进一步把握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必须对农户承包土地以来出现的这一新变化进行补充说明。(www.xing528.com)
从交易功能上说,农村干部与市场本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传统公有制排斥市场以及公有制国家的初始选择,恰恰表现了这种替代关系。然而,随着国家制造了新的市场交易机制,交易主体的意愿与能力却使上述功能替代转化为选择上的利益互补。国家愿意并有能力做出的安排是:通过市场向农民提供要素(这与城市市场取向改革相适应),继续利用农村干部索取剩余(这为国家发展所必需);农户愿意通过市场与国家进行要素与产品的公平交易,但却没有能力拒绝与国家的非自愿性交易,也没有能力获取市场交易的必要信息,现实市场在价格与供给上又不稳定,这就迫使追求收入稳定甚于收入增长的农民宁愿牺牲市场交易的效率而去接受计划的“稳定”供应,从而同意了农村干部的替代。因此,现实的市场不仅没有能够替代农村干部的交易功能,相反,却需要农村干部的参与,后者为农民进入市场提供一定的信息与信用。
总之,出现于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干部,是一种独特的长期交易机制。如果说,在一般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关系存在着社区、市场与国家互补(速水,1989)的三角结构(图2.1),那么,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来说,由国家制造的农业交易企业恰好处于社区、市场与国家三者的交点(图2.2)。所谓交点意味着,图2.1三角结构中的两两关系,即国家与市场的管制与自由(张曙光,1994)[13]、市场与社区的交易范围的宽与窄(速水,1989)、社区与国家的非正式安排与正式安排(本章第三节),通过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而同时三角化,即图2.2中的A、B、C三个三角结构。
图2.1
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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