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国家与村民的交易是在以下主要制度背景中展开的:(1)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例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合作化以后归于社队集体,村民几乎没有个人财产;1979年以来农户承包了国有土地,农民的自有财产有了显著的增加。(2)农民先是生活在刚性组织中,他们没有退社或退出土地的自由,更没有流向城市的自由。与农户获得承包土地使用权相适应,村民从原先刚性组织中游离出来,却少有家庭之外的新的组织形式,因而正规组织化程度很低,原有集体组织的实际影响力在变革中大大减弱,新的市场组织既不成熟又基本上外在于农民。(3)农村社区具有相对独立性,农村社区文化的非正式安排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尽管历次政治运动和思想灌输使得农村社区受到了国家正式安排的一定影响,但这种扰动仅仅处于一种“边际”状态;只有退伍军人、农村干部等是农村社区受到外来影响较大的人群[6]。改革以来出现的“农民工”似乎是个例外,他们受到城市社区文化的直接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在总体上却是外在的:农民工的绝大多数依然生活在迁移到都市中的农村社区,农民工的聚居区不过是城市中的农村自然村落,如同坐落在农村的“三线企业”实质上属于城市社区一样。顺便指出,这种社区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囚困于刚性组织或外在于正规组织,难以形成不受政府控制却有安全保护的所谓“公民社会”。
上述制度背景决定了国家与村民交易的非契约性,或者说,村民必须接受来自国家的强制性契约。这一交易的强制性表现主要有:(1)关于农业剩余的分割。国家独享剩余控制权以及几乎全部剩余索取权;农民被剥夺了剩余分割的谈判权利,所获安全之外的公共经济服务(权利)与其超额贡赋(义务)完全脱节或者不成比例,某些公共服务还需要农民另行付费购买。农民贡赋与国家服务的交易,显然缺乏正式讨价还价的长期机制,因而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2)关于产品与要素价格的确定。为保证剩余索取权的实现,国家统一制定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并且垄断了要素供给及其价格。要素进入市场之后,其价格在波动中不断上涨。通过这种不等价交换,1952—1990年,国家获得数千亿元人民币的超额贡赋,这一贡赋近几年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制替代统购统销政策之后,其情形并没有实质性改进。(3)关于农村自治的管理。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让村民实行自治。可是,生活在非正式制度环境中的农民难以参与自治及其安排的选择。农民在接受国家的政治“产品” 时,就像接受生产要素一样,几乎没有选择空间,也不可能进行有组织的直接的讨价还价,而只能施以非正式关系的影响。总之,在国家与村民进行经济产品与政治“产品”的交易中,不论是作为需求方还是作为供给方,国家都是一个垄断者,村民完全没有进入或退出的自由。
必须指出,国家与村民被假定为纯粹的两个交易对手,将会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尽管国家是这一交易的垄断者,然而其交易对手却极为分散而又数量庞大。因此,国家在与村民的不确定性交易中,必将耗费昂贵的激励与监督成本。这一昂贵成本特别体现在转移剩余上。国家为转移剩余而进行的测量与监督,不仅面临信息搜集与加总的困难,而且还存在着正式制度安排对农村社区的低程度控制的障碍。为保证剩余的顺利转移,国家不仅为统一农产品收购价花费了巨额的排他性费用,而且由于公共经济服务的有效供给极度不足,因而需要就统购统销政策或合同定购制对分散的农民进行合理性宣传教育,这也是一种补充性的“激励”方式。在交通、通信等技术条件限制下,这笔意识形态投资会更大。在这一投资的实施过程中,来自社区以外的国家干部还将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www.xing528.com)
正是由于这种非自愿性交易的代价高昂,使居于垄断方的国家产生了寻求替代性交易的需求。农村干部就是这一需求引致的初始制造,与此同时村民也接受了这一替代机制,从而形成了长期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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