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务院及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
1. 增值税
为了落实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多项有关小微企业减税降费通知,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2019年近2万亿元规模的减税降费“大餐”中,降低增值税税率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主菜”。继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进一步部署后,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标志着将于当年4月1日启幕的增值税降率进入操作环节。
增税税率的调整如下所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其中有关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有: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以上是5年来中央政府层面对增值税减税政策的梳理分析,较为全面的梳理见表8-1。
表8-1中央政府增值税减税政策(2015年至2020年6月)
2. 企业所得税
为了切实解决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2015年,国务院和税务部门颁布了诸多有利于中小微融资的税收政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6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考虑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而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年度,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国家也出台了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国务院及各部门出台了多项有利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多项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上是5年来中央政府层面对所得税减税政策的梳理分析,较为全面的梳理见表8-2。
表8-2中央政府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2015年至2020年6月)
3. 其他税种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完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政策,简化和规范政策执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是5年来中央政府层面对于除去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外其他税种税减税政策的梳理分析,较为全面的梳理见表8-3。
表8-3中央政府其他税种减税政策(2015年至2020年7月)(www.xing528.com)
(二) 长三角地区的配套减税政策
1. 增值税
(1) 江苏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就江苏省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方面:(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 浙江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经省政府批准,就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具体见表8-4。
表8-4长三角地区增值税减税政策(2015年至2019年1月)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相关规定,为做好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江苏省对备案时间和备案资料做出了详细规定。
长三角地区企业所得税减税相关政策见表8-5。
表8-5长三角地区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2015年至2020年8月)
续表
3. 其他税种
(1) 江苏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就江苏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和《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精神,江苏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江苏省制定了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发挥进出口税收政策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减轻企业负担、服务地方经济发展,2015年江苏省财政厅继续在江苏省全省范围内征集关税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出口退税率调整方面的政策需求和建议。
为贯彻国家和江苏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经江苏省政府同意,现就江苏省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2020年4月、7月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2) 浙江省。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精准帮扶严重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浙江省政府同意,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二)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该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3) 上海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上海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安徽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安徽省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担当作为,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举措。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医疗科研攻关、群众生活物资保障和支持社会公益捐赠,以及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强调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相关的货物、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3月征期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酒店等行业企业和其他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大力加强服务保障。要密切关注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涉费问题,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适当延了长申报纳税期限,将2020年2月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长三角地区其他税种减税政策具体梳理见表8-6。
表8-6长三角地区其他税种减税政策(2015年至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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