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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工作的重要意见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07业”的就业方针和“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培训原则,把农民素质培训与学历教育、“双证制”教育结合起来,与正规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就业指导服务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素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转岗就业率。

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工作的重要意见

(甬党〔2005〕1号)

加强农民素质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岗就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城乡联动发展战略部署的落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城乡统筹、联动发展的要求,通过加强素质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到2008年,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失业登记制度,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培训就业一体化、技能培训规范化、农民教育终身化的体系和机制,确保全市有50万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50万农业劳动力完成转岗就业。到2010年,全市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以上,其中农村青年劳动力具有高中段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超过70%,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12年。各县(市)至少有一所以上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中专),有90%以上农村劳动力获得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村劳动力整体技能素质和就业结构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推进的要求基本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07业”的就业方针和“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培训原则,把农民素质培训与学历教育、“双证制”教育结合起来,与正规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就业指导服务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素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转岗就业率。

(三)素质培训的重点对象和主要任务。以被征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移民、海岛移民的中青年农民为重点,开展转岗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转岗就业必需的技能和相关知识,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在农村被征地农民和青壮年劳动力中,有80%以上参加政府补贴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掌握1-2门实用技术。以种植养殖专业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出海捕捞渔民为重点,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安全生产、出海捕捞技能等培训,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提高科技素质和适应市场的能力。以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中、高中毕业生等新生代劳动力为重点,开展农村后备劳动力和青年农民战略性培训。推行一至两年的免费劳动预备制正规职业技能教育,农村青年劳动力学历教育每年超过5000人次。选拔一批高中毕业的优秀农民进高等院校免费培养。同时,开展非农产业就业岗位技能等级培训,提高职业综合素质。

(四)确定一批定点培训机构。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就业培训中心、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乡镇成人学校、农广校、农机校、人才培训中心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逐步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功能配套的区域性培训中心,构建起以职业教育素质培训为重点的终身教育体系。市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统一标准,选择确定一批交通便利、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师资较好的学校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重点建设。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当地成人学校(社区学院)的建设。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培训机构或联合组建培训基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

(五)创新素质培训方式。围绕市场需求,大力推行订单式、定向型、创

业型、委托型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积极探索和构建“企业订单、农民选单、政府买单”的培训就业一体化体制和机制。政府要积极推行农民素质培训卡等制度,根据每个农村劳动力实际情况和需求,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免费提供一次一定经费限额和学时(年限)的素质培训机会,农民凭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经考核后由市、县(市)区政府拨付培训经费。

(六)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素质培训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和考核制度。对培训质量好、培训规模大、培训就业率高、培训资料档案管理好、农民满意度高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要取消其培训资格。为鼓励农民参加培训,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3〕126号)文件精神对参加培训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企业对征用土地所录用的被征地劳动力进行上岗前培训,对企业在岗的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所需经费可计入成本并在税前列支。

(七)明确政府各部门培训工作的职责。市委农办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的职责,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财政专项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培训项目和培训经费管理,加强培训与就业的需求预测、信息交流,并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年度考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预备制职业技术教育,教育、农业、建委、经委、科技局等部门配合;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农机总站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林牧渔业实用技术培训,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市教育局负责农村后备劳动力和青年农民的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等“双证制”教育和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劳动预备制教育;市建委负责在建筑业房地产业就业农民的技能培训;市经委和贸易局负责在工商企业就业农民的岗位技能培训。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是农民素质培训的主要实施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共青团、妇联、总工会、科协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协作,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八)加快就业服务网络和体系建设。各县(市)区镇乡(街道)要在已经建立就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逐步将劳动就业服务组织网络延伸到所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并分别在2005年、2007年底前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联网,配设专(兼)职人员,使用统一软件,实现信息共享,提供统一服务,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登记、素质培训、就业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各级劳动服务组织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企事业单位用工需求信息、空岗报告制度和劳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预警制度。各地要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登记制度,尽快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移就业登记电脑化,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申报网络化,努力为农村劳动力开辟一条培训就业、资源共享的信息“绿色通道”。(www.xing528.com)

大力发展各类就业中介服务组织、就业孵化组织和就业促进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农村登记劳动力转移就业,对推荐就业成绩突出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要依法清理整顿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从严处理各种乱收费和欺诈行为,规范完善劳动力市场。

(九)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劳动力到城镇从事各类服务业或个体经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和自主创业组织。对国有单位投资兴办或非国有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而投资兴办的专业市场、商场,要按一定比例设立专门摊位,定向发售给被征地人员和农村劳动就业困难群体。对农村登记劳动力初次创办各类企业或服务组织的,实行工商管理、金融服务、标准厂房租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鼓励企业吸纳农村登记劳动力就业。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招聘录用因征地而无地的劳动力和农村登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工商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一定期限的用工补助。推行征用土地量与招聘录用被征地农民数挂钩、用工数与补助额挂钩、用工数与政府扶持资金额挂钩等办法。要把招聘录用一定数量的农村登记劳动力作为认定国家、省、市、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安排技改补助、贷款贴息的重要条件之一。工商企业吸纳本市被征地和下山脱贫农民、小岛迁移和转产渔民、欠发达乡镇农村登记劳动力就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对吸纳农村登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一)健全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4050”被征地人员、农村“低保”人员等就业特别困难的群体,通过各级政府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开发,重点安排其从事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设施等公益性、临时性、灵活性的劳动,并就近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二)开展建设“民工公寓”试点。各地要选择一批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较多的城镇,由政府、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民工公寓”,为农民工提供廉租住宅。各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给、减免城镇建设配套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任期目标。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各镇乡(街道)要把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并制定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十四)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甬党〔2003〕4号),落实好专项经费,确保每年有稳定足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岗就业。要完善多元投入政策,镇乡(街道)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并在财力上支持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建设劳动就业服务网络、配设专(兼)职劳动就业援助员和设施,同时鼓励资金投入到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相关环节。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对已转岗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所在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原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应鼓励和支持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对专业从事农业的农民,原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十五)完善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劳动力、失业青年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一至两年正规的职业技能劳动预备制教育。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培训证书制度,鼓励技能素质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专业从事农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的,可作为今后获得各级政府对农业补贴的依据之一。实行相关职业就业市场准入制。根据《劳动法》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等职业(工种)的人员,要严格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十六)保护转岗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健全劳动争议协调和仲裁机构,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及时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发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和维护外出务工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严禁强行收回或调整外出农民的承包地。

(十七)加强督查考核。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农村劳动力培训发证率、培训就业率、转岗就业率、取得职业资格证比率、培训档案管理等纳入政府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并建立相应的业绩考核和政策效果考核评估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日常工作的跟踪、督查、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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