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加入WTO之前,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和学者对于中国加入WTO后能否认真履行义务表示怀疑,认为中国缺乏诚意和决心来认真履行承诺,从而会破坏WTO的威信和有效性。[101]中国正式加入WTO后不久,国外学者就详细考查了中国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能力。[102]因此,认真履行WTO协定义务有助于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在先后出现中国“加入威胁论”和“逃避责任论”的背景下,中国认真履行义务、严格执行裁决,对于维护自身“有约必守”的形象尤为重要。[103]
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以来,共参与了49起贸易争端,作为起诉方的有13起,作为被诉方的有36起,其中17起案件已经结案,11起案件正在磋商或处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程序的过程中,3起案件处于执行专家组程序阶段,3起案件处于正在执行阶段。[104](见表5.1和5.2)
表5.1 中国作为起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一览
续表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www.xing528.com)
表5.2 中国作为被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一览
续表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
从总体上来说,中国政府都认真、努力地践行承诺并执行了WTO裁决,作为被诉方的中国非常好地执行了WTO裁决,几乎全部在合理执行期限内执行了对己不利的DSB建议和裁决,除了“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由于执行难度过大,比DSB裁定的合理执行期限晚了14个月执行了裁决。[105]典型代表案例包括:“汽车零部件案”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一案。该案中,DSB裁决中国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违反了WTO协定,中国表示愿意执行WTO裁决,但需要合理期限,中国同该案的三个原告(美国、欧共体和加拿大)协商确定执行截止期限为2009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中国通知DSB:2009年8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就《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进口管理”部分进行修改,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相关规定;8月28日,国家海关部署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撤销部分有关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第125号令”,上述文件将在9月1日生效。因此,中国的相关措施已与WTO裁决完全一致,相关成员对中国的执行没有异议。在“知识产权案”中,DSB裁决中国海关对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处置的有关规定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与WTO协定的规定不符,中国表示愿意执行WTO裁决,但需要合理期限,中国和美国通过协商确定执行截止期限为2010年3月20日。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2010年3月,国务院通过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相关违规措施进行了修改。2010年3月19日,中国通知DSB其已完成执行WTO裁决所需的必要国内立法措施。美国并没有立即认同中国主张其已执行了WTO裁决的观点,而是提醒DSB 3月20日是中国执行WTO裁决的最后期限,并且要求中国提供所修改法律的官方文本。4月8日,中美两国通知DSB,它们已就DSU第21条和第22条下之程序达成谅解。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无一起不执行WTO裁决的案件,对比其他成员的执行情况,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结果,与美国、欧盟等少数WTO成员拖延执行甚至拒不执行裁决相比,中国可以被称为执行WTO裁决的“模范成员”。中国认真执行WTO裁决,充分体现了中国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高度信任和尊重,也维护了中国是履行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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