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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主席案文中修改DSU第22条的建议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WTO成员对DSU第22条关于报复制度的建议和提案众多,各方观点分歧较大,讨论情况复杂,最终也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会议主席根据部分提案的主要内容,结合特会的讨论情况,形成了一份会议报告,即“2008年主席案文”[66],在主席案文中针对DSU第22条提出了以下几点修改意见:在第22.1条后增加一款,规定在DSB通过裁决之后和申请DSB授权中止减让之前的任何时间,争端方可以申请就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进行仲裁。

2008年主席案文中修改DSU第22条的建议

鉴于WTO成员对DSU第22条关于报复制度的建议和提案众多,各方观点分歧较大,讨论情况复杂,最终也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会议主席根据部分提案的主要内容,结合特会的讨论情况,形成了一份会议报告,即“2008年主席案文”[66],在主席案文中针对DSU第22条提出了以下几点修改意见:

(1)在第22.1条后增加一款,规定在DSB通过裁决之后和申请DSB授权中止减让之前的任何时间,争端方可以申请就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进行仲裁。争端双方应同意此仲裁作出的关于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的结果可以在后续的程序中使用。

(2)在第22.2条中增加一项规定,即争端各方需等到DSU第21.5条执行审查程序结束后方能申请报复授权,包括诉诸DSU第22.6条仲裁。这一增补条款主要是为了明确第21.5条执行审查程序是适用第22条报复程序的前提和基础,解决在实践中产生的“顺序问题”。

(3)补充第22.3条内容,规定了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尽管有第3款之规定,在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的WTO争端中,发展中成员应有权申请中止任何协定项下任何部门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授权。”这一修改意见试图豁免发展中成员在实施报复措施时必须遵守交叉报复要求的义务。鉴于实施知识产权领域的报复对发达成员的强大震慑效果,该条款的适用将会导致一种更为平衡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发展中成员必须坚持纳入最终文本的一个关键条款。

(4)修改第22.6条规定,当胜诉方根据第22.2条第3款申请中止减让的授权时,DSB应当在第一次将该申请作为议题的会议上予以通过,除非成员一致反对。

(5)增加第22.6条(b)项规定:如果证明实施报复措施对一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将会产生不利影响,经申请,DSB可以授权其他一成员或一组成员代表该成员实施报复措施。但发展中成员作出该申请之前应将该事项提交仲裁以确定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本项规定试图引入报复权转让制度,但同时严格限定了适用条件。(www.xing528.com)

(6)增加第22.6条(d)项规定:如果争端由一发展中成员针对一发达国家成员提起,并且第2款描述的任何情势已经发生,为了促使及时有效地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经申请,DSB应在30天内授权该发展中成员和任何其他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通过本项规定试图引入集体报复制度,以增强发展中成员实施报复措施的力度和效果。

(7)在第22.7条仲裁员的职责中增加一项:如果没有就补偿谈判达成一致,或者没有根据达成一致的谈判给予补偿,经申请,仲裁员应确定合理期限内胜诉方遭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

(8)补充第22.8条关于报复期限的规定:如果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包括第7款描述的合理期限内遭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报复仍可继续有效,直到报复的效果等同于合理期限内遭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上述两项规定表明,败诉方如果不对合理期限内胜诉方遭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提供补偿,则这类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应计算在报复水平之中,实际上已经引入了追溯性救济的理念。

(9)在第22.9条之后增加一款,规定在DSB授权中止减让之后,败诉方可以根据其已经执行裁决的情况,申请DSB撤销授权。如果胜诉方对此申请有异议,那么可以诉诸执行专家组作出裁决。如果由于执行裁决的行为引起了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的改变,争端双方可以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诸仲裁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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