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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报复制度中的实力悖论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报复制度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含明显的“实力悖论”。WTO报复制度是实力政策的体现,报复的实施及效力的发挥是以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实力为后盾的,经济实力越强,报复能力就越强,报复或报复威胁的效果最终取决于胜诉方和败诉方之间的实力对比关系。

解读报复制度中的实力悖论

WTO报复制度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含明显的“实力悖论”。“实力悖论”(power paradoxes)理论是指WTO法制的基础是主权国家平等,但事实上,各国的经济实力和国家实力都存在着现实的不平等,同时,各国又相互依赖,WTO法制尝试用公平的、经济理性的国际法体系来克服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关系体系,但现实的不平等又持续存在。[10]

如果一个法律体系不能兼顾弱势成员的利益,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将受到质疑。WTO报复制度是实力政策的体现,报复的实施及效力的发挥是以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实力为后盾的,经济实力越强,报复能力就越强,报复或报复威胁的效果最终取决于胜诉方和败诉方之间的实力对比关系。[11]这点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是极为不利的。由于各成员的经济实力不同,采取的报复手段和实施的效果也不相同。经济实力相当的成员间可以通过有效的贸易报复迫使败诉方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成员还可以“依法”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经济弱小的国家实施报复,甚至交叉报复,但许多经济实力较弱的发展中成员或最不发达成员却面临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也难以实施报复的不利局面[12],这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公平发展,进而影响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尽管交叉报复在有些情况下会发挥一定的威慑力,但在实践中也遭遇难以实施的问题。如在“欧共体—香蕉案”中,DSB授权厄瓜多尔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但直到最后厄瓜多尔也没有真正实施过交叉报复措施。[13]

WTO实践中,发展中成员几乎没有能力对强势的发达成员实施报复措施,对它们来说:“报复是多边贸易体制中一种成为被报复者的可能性比实行报复的可能性更大的工具。”[14]分析其不实施报复措施的原因,主要是现行的报复制度对弱国不利,弱国想通过实施报复措施来对抗强大的败诉方,尤其败诉方是一个强势的贸易大国时,是不切实际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弱国针对强国实施报复,尤其是在货物贸易领域,将要承担巨额的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其次,胜诉方由于经济实力的弱小,对强国实施贸易报复,很难发挥预期的效果;第三,弱国的消费者难以承受因实施报复措施而增加的经济成本;最后,鉴于经济实力的原因,弱国实施的报复往往具有滞后性和缺乏足够的力度。[15]除此之外,由于发展中成员对发达成员的经济依赖性更强,不愿因为实施报复而激怒发达成员,发达成员可通过多种方式表示其不满,且有时发展中成员还要顾虑政治方面的原因,而很难实际实施报复措施。“发展中成员从未使用过报复这项救济措施,或者因为它们明白报复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或因为它们在许多方面依赖于发达成员,因而害怕激怒发达成员。与过去的GATT一样,这一点在今天的WTO也没有改变。”[16]报复作为争端解决的最后手段,有时对败诉方的裁决执行产生负面影响,而强国和弱国之间报复能力的差异也会影响败诉方及时、充分执行裁决的意愿。正是弱国而非强国需要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当前WTO体系中的报复制度应该是保护弱国利益的,结果其却向保护弱国相反的方向倾斜。[17](www.xing528.com)

从WTO报复制度适用的情况来看,广大的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由于受到经济实力的影响,使它们在报复制度适用过程中处于有心无力的境地,尽管获得报复授权却依然无法真正有效的实施,最终往往选择放弃报复措施。“欧共体—香蕉案”中的厄瓜多尔和“美国—博彩案”中的安提瓜和巴布达都是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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