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将贸易报复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相结合。贸易报复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促使执行”的目的,但有被任意滥用的可能性。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及其适用范围,都规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则和程序,但在有些情况下又严重制约了报复的有效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将贸易报复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相结合。贸易报复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促使执行”的目的,但有被任意滥用的可能性。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及其适用范围,都规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则和程序,但在有些情况下又严重制约了报复的有效性。WTO协定对报复水平的确定有严格的限制,一方面规定报复的目的是“促使执行”,另一方面又规定报复的水平必须与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相当,同时又不能追溯计算报复的水平,这与一般国际法中的报复制度形成反差[7],这样直接影响报复措施威慑力的发挥,而且从客观上维护了败诉方的经济利益,对胜诉方利益的保护明显不利。
另外,由于报复措施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关于报复制度的规定缺乏配套的强制执行机制,特别是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具体内容和执行方法,而且对促使执行的报复措施的实施规定了各种实体和程序限制,表面上看似授权胜诉方报复,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现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授予,而是对被授予报复权利的变相限制,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这颗“牙齿”是不尖利的。[8]由此导致在一些政治上敏感、经济利益重大的特殊案件中,WTO报复制度能够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经济发达的败诉方执行不力或长期拖延执行最终演变为不执行裁决,也不提供任何补偿,甚至在WTO授权报复以后,仍不执行WTO裁决,由于作为争端解决机制最后的手段——报复不能有效地实施,有人称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裁而不行”(adjudication without enforcement)。[9]这一问题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表现得最为突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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