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只有在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积极解决”争端时,才会使用授权报复这种“消极解决”争端的方式,但这种方式的重商主义性质与WTO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存在明显的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宗旨悖论”。[3]贸易报复措施的使用助长了WTO试图限制的国内贸易保护主义。[4]报复的实施是反生产力的,与WTO贸易自由化的宗旨是相背离的,对胜诉方、败诉方和“无辜的第三方”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贸易损失。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报复限制了被报复产品的国际贸易,阻碍了成员经济的发展。只有在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积极解决”争端时,才会使用授权报复这种“消极解决”争端的方式,但这种方式的重商主义性质与WTO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存在明显的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宗旨悖论”。有学者认为:“DSU贸易报复措施是‘重商主义’的缩影。贸易报复的一个假定前提是保护自己的市场使自己获利,以弥补‘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并能够迫使败诉方撤销其违规措施。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以追求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WTO竟然把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报复,描述为能够提供利益平衡,甚至是促使违规方撤销其贸易限制措施的工具。”[2]国内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WTO放弃了法律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接受了实用主义的‘交叉报复’原则,承认经济大国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经济上的弱小国家实施报复,胁迫该主权国家就范的做法的合法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政治化的表现,也使其中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予以考虑的真正性和有效性大大打了折扣。”[3]贸易报复措施的使用助长了WTO试图限制的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报复与WTO的精神相违背。报复增加了对贸易的限制。”[4]报复的实施是反生产力的(counterproductive),与WTO贸易自由化的宗旨是相背离的,对胜诉方、败诉方和“无辜的第三方”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贸易损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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