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报复”这一概念并不新鲜,GATT时期,早在1965年,乌拉圭和巴西就提出了关于建立集体报复制度的建议。[53]该建议的核心内容是:单个发展中国家无法对工业化国家实施足够威慑力的贸易报复措施以使其感受到明显的疼痛,应当允许多个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一起对败诉的经济大国实施报复措施,共同拒绝其市场准入。[54]两国在建议中提到,从目前情况来看,报复所提供的救济只有对美国和欧共体这样的大国有用,因为小的发展中成员只有通过限制败诉方产品进入本国规模很小的市场来实施报复,这对那些拥有庞大市场的成员来说根本无法构成任何重大威胁。[55]但是该建议在当时未得到其他发展中成员的支持,反而遭到了发达成员的强烈反对,未能在GATT缔约方大会上得以通过。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早期,巴西再一次提出设立集体报复制度的建议,要求给发展中成员更优惠的待遇,认为发展中成员只有有限的报复能力,结合GATT第四部分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DSU应该为发展中成员提供更高程度的平等。[56]但这一建议仍然没有得到通过。
WTO时期,在修改DSU条款的时候,非洲国家集团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联合提出关于修改DSU第22.6条的提案,核心建议是增加发展中成员报复的能力和手段。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提出,在最不发达成员对发达成员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根据胜诉方的要求,DSB应当授权所有的成员对败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即集体报复,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促使裁决的执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由仲裁员裁定,应当包括合理期待利益并足以促使败诉方撤销违规措施。[57]并进一步提出,在一个发展中成员或者最不发达成员获得报复授权的情况下,为了使集体报复更有效,作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一个实际运用,应该自动允许集体报复,且应该允许对中止对等减让原则设定例外。[58]非洲国家集团也提出了设立集体报复制度的建议,指出为了有效实施报复措施,所有WTO成员应被授权代表发展中成员中止对发达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59]因为,在现行的WTO体制下,DSU不允许全体成员获得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全部救济,尤其是报复措施,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也没有解决非洲成员面临的主要困难。非洲国家集团强调这是发展问题,必须作为发展问题的重点予以解决。[60]其提案内容和主要观点与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提案的内容非常接近,但适用范围更广,可以适用于最不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发达成员提起的所有案件。(www.xing528.com)
这些提案引起美国、欧共体、日本、墨西哥、匈牙利、智利、委内瑞拉等成员的广泛关注。美国认为,这些提案实际上不具有可行性,无法设定能够足以促使败诉方撤销违规措施的报复水平的明确标准,无法确定合理期待利益,授权全体成员实施报复措施是不切实际的。[61]欧共体认为,虽然已经认识到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实施报复措施方面的困难,但是DSB授权全体成员实施集体报复目前没有合理的依据,授权没有受到利益损害的成员也可以参与实施报复措施的建议与DSU现行的报复制度规定是不一致的,同时也表示目前的提案不具有可行性。[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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