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报复并非DSU规定的内容,而是在实践中由WTO成员方提出的,因此,相关案件的实证研究将成为对轮候报复研究的重要素材。
(一)欧共体—香蕉案
在“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欧共体—香蕉案”)中,美国获得DSB授权对欧共体实施报复,其决定针对欧共体总进口量为1.914亿美元的8项出口产品征收100%的关税。在确定报复产品清单时,美国决定增加支持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的那部分成员国的产品的关税。理论上,关税越高,则产品的进口成本就越高,从而更容易损害欧共体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举例说明,在该案中,美国将“除浴盐之外的助浴产品”列入报复清单,在美国增加关税之前,这些产品的从价关税为4.9%,但从1999年4月起,报复性关税提高到了100%。英国和法国是欧共体“除浴盐之外的助浴产品”最主要的出口国,而这两个国家又恰好是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最大的支持者,美国的这一报复措施直接导致,在征收报复性关税以后,美国从英国进口此类产品的总量从76亿美元急剧下降至13亿美元,减少了原进口量的83%,从法国进口此类产品的总量从75亿美元急剧下降至41亿美元,减少了原进口量的44%。由此可见,美国确定报复产品清单的标准和目标非常明确,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倾向性。[14]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促使欧共体执行WTO裁决。
但当时由于美国还没有提出轮候报复,所以在“欧共体—香蕉案”中,美国并没有提出定期更换报复清单上的产品的想法。但由于欧共体在该案中拒不执行WTO裁决,美国确定报复产品清单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激发了美国后来提出轮候报复的决心。
(二)欧共体—荷尔蒙案
欧共体自1980年开始实行禁令,严格禁止含有促进生长的荷尔蒙的肉类制品进口。1996年4月,欧共体颁布了96/22/EC号指令,继续禁止含有荷尔蒙的动物和肉类制品进口。1998年,美国和加拿大将欧共体的禁令起诉至WTO,DSB作出了欧共体的措施违反了《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的裁决,但欧共体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美国和加拿大均提出了授权报复的申请。1999年7月26日,DSB授权美国对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实施报复,报复水平为每年1.168亿美元;[15]授权加拿大对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实施报复,报复水平为每年1 130万加元;[16]美国和加拿大均实施了报复,报复的实施方式为对从欧共体进口的一些农产品征收100%的报复性关税。
1999年7月2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确定了报复产品清单,主要针对包括法国的羊乳奶酪、松露和鹅肝,德国的猪肉、果汁、芥末和汤,意大利的罐头西红柿和果汁,丹麦的猪肉等在内的34种产品征收100%的从价关税,同时提出美国有权根据情况变更报复产品清单;1999年8月开始,加拿大针对欧共体主要成员国的牛肉、猪肉和小黄瓜等产品征收100%的从价关税。[17]
欧共体对美国拟实施报复的产品范围和方式表示强烈反对,欧共体认为,美国这种做法不仅决定了被报复产品的种类,而且还单方面判定了报复水平在事实上是否与仲裁所裁定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相当。而美国认为,DSU没有禁止变更报复产品清单,美国有权选择轮候报复的方式,报复产品可以随时变化。但同时也表示,其在短期内并没有修改报复产品清单的意图。据此,仲裁员推定,美国将不会以轮候报复的方式实施报复。仲裁员无权要求美国提交一份最终确定的报复产品清单,该清单上的产品由美国自由选择。如果美国提交了报复产品清单,则必须在清单中所列产品范围内实施报复,并保证报复水平的等同性。[18]
2000年5月26日,在美国总统签署《2000年贸易与发展法》后的第八天,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欧共体—香蕉案”和“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报复产品清单的意见。该征求意见公告中明确表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中小企业的意见特别感兴趣,其征求意见的目的是在2000年6月19日,即《2000年贸易与发展法》第407节生效30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公布对报复产品清单的修改方案。[19]但实际到了那一天,美国并没有真正修改报复产品清单。
分析当时美国最终没有实施轮候报复的原因,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许多美国公司急需即将遭受报复措施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或出售这些产品,因为在此期间,美国政府收到了从美国企业和议会成员发来的超过500个请求,要求保护那些依赖欧共体进口产品生产或销售的美国企业的利益不受100%报复性关税的不当侵害。[20]
2003年7月23日,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003/74/EC号新指令,经过“对现有科学信息的审议”和“寻找新的证据”后,欧共体提出了一个新的“科学证据”证明了经特定荷尔蒙处理后的牛肉及其制品存在危险,这一科学证据恰巧支持了欧共体的禁令,借此欧共体继续维持甚至加强了对经荷尔蒙处理的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的禁止,提出欧共体已经按照WTO的要求,找到了“科学证据”并制定了新的规则,已经执行了DSB的建议和裁决,要求美国和加拿大终止其报复措施。[21]美国和加拿大均不同意欧共体的说法,拒绝终止报复。
2009年1月15日,美国宣布将变更报复产品清单,实施“轮候报复”,新的报复产品清单将从2009年3月23日起生效。2009年3月和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两次宣布延迟新报复产品清单的生效日期。2009年5月13日,美国和欧共体签署了一份暂时性解决荷尔蒙牛肉争端的谅解协议,根据协议,自2009年8月3日起,欧共体承诺提供额外的高质量牛肉进口配额,前三年每年20 000公吨,第四年开始增至45 000公吨。在前三年里,美国将维持现有的已经降低报复水平的报复措施,但承诺不会实施轮候报复,并于2012年8月终止其报复措施。[22]一方面,鉴于欧共体正在实施该谅解协议,为了鼓励欧共体和美国根据谅解协议继续合作;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国内部分产业强烈反对美国进一步增加对欧共体产品的关税并对美国政府提起了诉讼,奥巴马政府于2011年5月27日宣布单方面终止了对欧共体的报复性关税,较预计的时间提前了14个月。[23]但美国仍然保留再次针对欧共体产品实施报复措施的权利。[24]
2011年3月17日,欧共体和加拿大也达成了类似的谅解协议,根据协议,问题解决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欧共体增加1 500公吨加拿大高质量牛肉进口配额,加拿大则中止对欧共体部分产品实施的报复措施;第二个阶段,欧共体进一步增加加拿大高质量牛肉进口配额至3 200公吨,加拿大继续中止对欧共体其他产品实施的报复措施;第三个阶段,欧共体维持第二个阶段的3 200公吨高质量牛肉进口配额,加拿大同意将于2011年8月17日终止其所有的报复措施。[25]
2012年3月,经欧洲议会批准,欧共体的高质量牛肉进口配额提升至48 200公吨,这完全符合了在与美国和加拿大签署的谅解协议中规定的进口配额总数,至此持续了20多年的荷尔蒙牛肉贸易战宣告终结。因此,该案中,美国自始至终也没有真正实施过对报复产品清单的修改,即轮候报复措施没有被实际使用过。但美国的轮候报复威胁在该案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美国—伯德修正案(www.xing528.com)
美国通过2000年《持续倾销和补贴抵消法案》(“伯德修正案”)授权海关和边界保护局将上一年度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征收的税款按比例分配给因倾销和补贴而受到损害的国内生产商的行为引起了WTO众多成员的反对,并联合向DSB起诉美国。美国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WTO裁决招致其他成员申请对其报复授权。该案中,DSB于2004年8月31日共授权了8个胜诉方(欧共体、加拿大、日本、韩国、巴西、智利、印度和墨西哥)对美国实施报复,但最终只有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和墨西哥对美国实际实施了报复措施。
1.欧共体
2005年4月29日,欧共体向DSB发出将于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授权报复措施的通知,第一年将会对原产于美国的农产品、纺织品、设备以及纸张等产品征收15%的从价关税,覆盖的贸易总价值不超过2 781万美元。[26]2006年4月28日、2007年4月19日、2008年4月3日和2009年4月23日,欧共体分别通知DSB,报复税率不变,附加关税将会适用于新的报复产品清单,报复措施覆盖的贸易总价值分别为3 691万美元、8 119万美元、3 338万美元、1 631万美元,自每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27]2010年4月20日,欧共体宣布将调整报复水平至9 538万美元,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日本
2005年9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授权报复措施。第一年将会对原产于美国的15种产品征收15%的从价关税,覆盖的贸易总价值不超过5 210万美元。[28]2006年8月22日和2007年8月23日,日本分别通知DSB,报复税率不变,附加关税将会继续适用于原报复产品清单,报复措施覆盖的贸易总价值分别为5 493万美元和4 818万美元,自每年9月1日开始实施。[29]2008年8月29日,日本通知DSB,下一年附加关税将会适用于新的报复产品清单,覆盖的贸易总价值为1 649万美元,报复税率下调至10.6%,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30]自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五年报复措施适用的报复产品清单没有变更,但附加税率下调至9.6%,覆盖的贸易总价值为1 654万美元。[31]
因此,在该案中,欧共体和日本在实施报复措施时,都采取了变更报复产品清单的方式实施轮候报复。
3.加拿大
2005年5月1日,加拿大宣布对产自美国的农产品、烟草,尤其是鱼类加征15%的报复性关税,报复水平为1 160万美元。[32]
4.墨西哥
2005年8月18日,墨西哥宣布对产自美国的10种商品征收9%—30%不等的报复性关税,报复水平为2 090万美元。[33]
2006年2月17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国会已经于2006年2月1日批准了《削减赤字法》,并由美国总统签署并生效,因此,美国已经执行了DSB的建议和裁决。但是,许多WTO成员并不认为美国已经完全执行了DSB的建议和裁决。
2006年4月30日,加拿大终止了报复措施。墨西哥变更了报复方式,于2006年9月14日—10月31日,对产自美国的部分奶制品征收110%的报复性关税。[34]此后,加拿大和墨西哥未再对美国出口的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
欧共体和日本仍然继续实施报复措施。2012年5月10日,欧共体通知DSB,自2012年5月1日起,报复产品清单没有变更,但报复的贸易总金额调整至324.1万美元,为此,欧共体将报复性关税税率从15%降低至6%。[35]2012年8月23日,日本通知DSB,自2012年9月1日起,对圆锥滚子轴承产品征收4%的附加税,报复的贸易总金额不超过141万美元。[36]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仲裁员普遍认为,选择报复产品的范围是WTO成员的权利,因为根据DSU第22.7条的规定,仲裁员不得审查拟予中止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性质,而应确定此类中止的程度是否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一旦成员方向DSB提交了报复产品清单,那么该成员只能在报复产品清单范围内实施报复,并确保报复水平与仲裁裁决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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