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WTO实践中,胜诉方申请报复授权时提出的报复水平大多遭到了败诉方的反对,而进入报复仲裁程序予以确定最终的报复水平。[20]通过对WTO报复仲裁制度规则和实践的分析,报复仲裁制度本身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尤其突出的两个问题——报复水平的确定和“顺序问题”急需解决。
在WTO实践中,胜诉方申请报复授权时提出的报复水平大多遭到了败诉方的反对,而进入报复仲裁程序予以确定最终的报复水平。迄今为止,从第一件报复仲裁案——“欧共体—香蕉案”(美国,1999)起,有9起通过DSU第22.6条报复仲裁程序确定报复水平的案件,共作出了19项仲裁裁决,见表3.1。[19]
表3.1 WTO报复仲裁案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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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1可见,通过报复仲裁最终确定的报复水平由于个案不同而差异较大,报复金额从“欧共体—荷尔蒙案”(加拿大)的11.3万加拿大元到“美国—FSC案”(欧共体)的40.43亿美元不等,另外还有无法确定具体金额而只确定了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的裁决,如“美国—《伯德修正案》案”和“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还有关于浮动报复水平的裁决,如“美国—棉花案”。
由此可见,报复水平的仲裁是非常灵活和随意的。有学者认为:“在目前的实践中,WTO报复仲裁实际上是随意的……由于仲裁员的官方裁决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并在关键之处有高度的随意性,这让人不得不想,这些冗长的裁决报告,实际上是不是为了给解决相关争议的外交策略披上法律的外衣。”[20]
通过对WTO报复仲裁制度规则和实践的分析,报复仲裁制度本身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尤其突出的两个问题——报复水平的确定和“顺序问题”急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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