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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报复仲裁制度的规定解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DSU第22.4条、第22.6条和第22.7条是关于报复仲裁制度的基本规定,创立了WTO报复仲裁制度,通过仲裁庭的解释和裁决处理与报复有关的各种争议。[8]第二,报复仲裁的程序性规则。根据WTO报复仲裁制度的规定,提出授权报复申请的成员要同时说明拟实施报复的水平,如果要申请交叉报复授权应一并提出。

WTO关于报复仲裁制度的规定解析

DSU第22.4条、第22.6条和第22.7条是关于报复仲裁制度的基本规定,创立了WTO报复仲裁制度,通过仲裁庭的解释和裁决处理与报复有关的各种争议。

(一)WTO报复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

WTO报复仲裁制度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报复水平的“等同”原则。

DSU第22.4条规定:“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这一规定说明报复水平的确定适用“等同”原则,明确WTO报复不是惩罚性或制裁性的报复,只是类似于一种“补偿性”的报复。[8]

第二,报复仲裁的程序性规则。

DSU第22.6条规定:“如发生第2款所述情况,则应请求,DSB(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请求。但是,如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声称在一起诉方提出请求根据DSU第22.3条(b)项或(c)项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第3款所列原则和程序未得到遵守,则该事项应提交仲裁。如原专家组成员仍可请到,则此类仲裁应由原专家组作出,或由经总干事任命的仲裁人作出,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得在仲裁过程中予以中止。”根据DSU第22.6条的规定,如果争端方对报复的水平或申请交叉报复有争议,可将该事项提交仲裁,即WTO报复仲裁。

根据WTO报复仲裁制度的规定,提出授权报复申请的成员要同时说明拟实施报复的水平,如果要申请交叉报复授权应一并提出。如果败诉方对胜诉方依据第22.2条提出的报复水平有异议,或认为依据第22.3条选择在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或在其他协定项下实施交叉报复而没有遵守第22.3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时,败诉方可将此事项提交仲裁。争端解决机构(DSB)将为此设立一个仲裁庭,成员一般由该案原审专家组成员组成。报复仲裁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胜诉方提出的报复水平是否与其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相当,或确定胜诉方在提出交叉报复申请时是否遵守了第22.3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及确定有关协定是否允许这种报复等。

鉴于DSU第22.6条是关于报复仲裁程序的主要规则,在WTO实践中,通常将仲裁程序称之为“第22.6条仲裁”。

第三,报复仲裁的范围和约束力。

DSU第22.7条规定:“按照第6款行事的仲裁人[9]不得审查拟予中止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性质,而应确定此类中止的程度是否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仲裁人还可确定在适用协定下是否允许拟议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如提交仲裁的问题包括关于第3款所列原则和程序未得到遵守的主张,则仲裁人应审议此项主张。如仲裁人确定这些原则和程序未得到遵守,则起诉方应以与第3款相一致的方式适用这些原则和程序。各方应将仲裁人的决定视为最终决定予以接受,有关各方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仲裁人的决定应迅速通知DSB,应请求,DSB应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请求。”

根据DSU第22.7条的规定,报复仲裁的范围主要限于DSU第22.6规定的两项内容,即报复水平和交叉报复的仲裁,除此之外,还可确定在适用协定下是否允许授权报复,但不涉及报复性质的裁决;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且是“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将作为申请报复授权的依据。

根据WTO报复仲裁制度的规定,WTO报复仲裁与普通仲裁的最大区别在于,该仲裁的最终目的不是裁决谁败诉,而是通过仲裁裁定一个合理的报复水平。这一目的导致报复仲裁中的一些程序性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DSU并未明确、详细的规定报复仲裁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具体问题需要仲裁庭在实践中根据个案通过解释进行处理。

(二)WTO报复仲裁制度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1.WTO报复仲裁的启动(www.xing528.com)

DSU没有专门规定报复仲裁的申请程序,根据DSU第22.6条的规定,如果败诉方对胜诉方所提出的报复水平存在异议或认为胜诉方所提出的交叉报复申请未遵守DSU第22.3所列的原则和程序,则可将该事项提交仲裁,即原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败诉方单方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启动WTO报复仲裁程序。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表示,DSU虽然没有专门规定DSU第22.6条仲裁程序的申请,但DSU第6.2条规定的申请成立初始专家组的程序同样适用于申请报复仲裁程序。[10]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仲裁员列出两项关于报复仲裁申请时的基本要求:一是按照DSU第22.4条的规定,成员申请报复水平仲裁时应明确提出具体的报复水平和报复水平计算的“方法文件”;二是按照DSU第22.3条的规定,申请交叉报复仲裁时应列明实施报复的具体部门或协定,最好列出实施报复的产品范围、具体种类和程度等,越详细越好。[11]

在实践中,如果败诉方在DSB审议报复申请的会议上对胜诉方提出的报复水平或申请交叉报复有异议,DSB就会搁置胜诉方的报复申请而要求败诉方将有关异议诉诸DSU第22.6条仲裁解决。在仲裁期间,胜诉方不得实施报复措施,直到报复仲裁裁决作出后,胜诉方才可依据仲裁裁决再次向DSB提出授权报复的申请,DSB将以仲裁裁决为基础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实施报复。

2.WTO报复仲裁的审理范围

DSU第22.7条规定了WTO报复仲裁的审理范围,包括:第一,确定胜诉方提出的报复水平是否与其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相当(equivalent);第二,审查胜诉方交叉报复的申请是否遵守了DSU第22.3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胜诉方所申请的报复授权是否符合相关适用协定的规定。[12]但明确规定仲裁庭不得审查拟予报复的性质。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要求仲裁庭指令美国提交一份明确、详细的报复产品清单,且报复水平必须与损害水平相一致。仲裁员拒绝了欧共体的这一要求,指出欧共体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因为DSU第22.7条明确禁止仲裁员审查拟予报复的性质。[13]

3.WTO关于报复水平的仲裁

报复仲裁主要是确定胜诉方拟定的报复水平是否与其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相当。报复水平相当是指报复水平与受损水平相同或平衡。仲裁庭会要求胜诉方提出拟予报复的水平,由仲裁庭评估胜诉方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然后仲裁庭确定两个水平是否“相当”。[14]

4.WTO报复仲裁的时间规定

根据DSU第22.6条的规定,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这一规定引发了DSU第21.5条和第22条之间的衔接问题,即“顺序问题”(sequencing problem)。[15]根据DSU第22.2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届满20天后即可直接申请报复授权,如启动报复水平仲裁程序,该程序根据DSU第22.6条的规定应在合理期限结束后60天内完成,虽然启动DSU第21.5条执行裁决复审程序没有时间限制,但完成复审至少需要90天的时间。综合上述几项规定,可以发现:首先,规则未说明根据DSU第22.2条规定申请授权报复之前是否必须启动DSU第21.5条的复审程序;其次,报复水平的仲裁程序往往先于执行裁决复审程序结束,关于成员是否执行裁决的决定未作出前,DSB已经授权报复并确定了报复水平,使得上述程序的顺序出现前后矛盾,该问题几乎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瘫痪。[16]

5.报复仲裁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DSU第22.7条的规定,各方应将仲裁庭的裁定视为最终裁决予以接受,有关各方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这表明,仲裁结果是一裁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争端各方应该接受仲裁裁决。

(三)WTO报复仲裁程序的主要特征

第一,审查内容具有限定性。WTO报复仲裁主要审查胜诉方的报复申请是否符合DSU的相关规定,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申请的报复水平是否符合“等同”原则;二是交叉报复申请是否遵守了DSU第22.3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三是胜诉方所申请的报复授权是否符合相关适用协定的规定,且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审查报复的性质。因此,WTO报复仲裁制度明确限定了仲裁审查范围和仲裁员的职权范围。

第二,仲裁庭成员基本确定。根据DSU第22.6条的规定,报复仲裁庭原则上应由原专家组成员组成,如原专家组成员无法参加,则可由总干事任命的其他人组成。如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由原专家组成员更换了一名专家后组成了新的仲裁庭,在“美国—棉花案”和“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中,只有一名原专家组成员参与了仲裁。[17]由原专家组成员担任仲裁员的好处是可以加速仲裁裁决,因为原专家组成员更熟悉案情,不利之处在于他们可能沿袭了原专家组阶段中可能存在的错误[18]

第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根据DSU第22.7条的规定,各方应将仲裁人的裁定视为最终裁决予以接受,有关各方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据此规定,仲裁裁决一经公布即生效,无需DSB通过和批准,且一裁终局,当事方无上诉权。这项规定授予WTO报复仲裁制度很大的权限,有利于快速有效的解决有关报复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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