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DSU第3.7条是在总则中对争端解决的救济措施进行的概括性规定,规定了三种争端解决的手段和救济措施,即撤销违规措施、补偿谈判和授权报复。为了进一步深入的研究WTO报复制度的具体规定,首先必须明确撤销违规措施、补偿和报复三种救济措施之间的关系。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报复制度的规定最先出现在DSU第3.7条中。DSU第3.7条是在总则中对争端解决的救济措施进行的概括性规定,规定了三种争端解决的手段和救济措施,即撤销违规措施、补偿谈判和授权报复。
DSU第3.7条规定:“在提起案件前,一成员应就根据这些程序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作出判断。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争端得到积极有效地解决。争端各方均可接受且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解决办法无疑是首选办法。如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撤销被认为与任何适用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提供补偿的办法只能在立即撤销措施不可行时方可采用,且应作为在撤销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本谅解为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成员规定的最后手段是可以在歧视性的基础上针对另一成员中止实施适用协定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但需经DSB授权采取此类措施。”
根据DSU第3.7条的规定,对于成员方采取的违反WTO协定的措施,违规方首要的义务是纠正该违规措施,使其与WTO协定相符,如果违规方已经将违规措施修正为相符措施,则WTO体系下的救济程序到此为止,即使违规措施对其他WTO成员造成了利益损害,违规方也不需要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如果败诉方未能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则败诉方需与胜诉方进行补偿谈判,如补偿谈判不能达成满意的结果,胜诉方才可申请对败诉方实施报复,但无论是补偿还是报复,均不如完全执行建议以使其措施符合有关适用协定。(www.xing528.com)
为了进一步深入的研究WTO报复制度的具体规定,首先必须明确撤销违规措施、补偿和报复三种救济措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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