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当今世界唯一一个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在有效解决贸易争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且独特的作用。由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并经全体成员组成的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的建议和裁决(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简称WTO裁决)[27]是WTO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如果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的核心,那么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裁决执行机制(简称WTO执行机制)就是核心中的关键,因为WTO裁决得以快速有效地执行,是WTO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具体表现,而裁决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败诉方[28]不执行裁决[29]的情况,而不执行裁决被认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30]。因此,有必要设定WTO裁决执行机制确保败诉方及时有效地执行裁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一套三位一体的裁决执行体系。该体系由三项机制组成:一是监督机制,对裁决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多边监督(通报监督);[31]二是司法机制,由专家组、上诉机构和仲裁庭对裁决执行的期限、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及报复水平作出裁决(司法裁定);三是救济机制,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允许成员进行补偿谈判或申请报复。这三项机制相辅相成,分阶段按顺序进行,充分发挥了监督、裁定和救济的作用,为WTO裁决的执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共同促使败诉方及时有效地执行WTO裁决。
从WTO的实践来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果认为被诉方的涉案措施与WTO协定不符,大多“建议”败诉方撤销违规措施。而这项“建议”根据DSU第3.7条的规定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只有这一目标无法立即实现时,才可适用补偿谈判,而报复措施只是争端解决的最后手段。撤销违规措施、补偿和报复作为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的三种实施方式既关系密切,又存在较大差异,且具有一种适用上的层级关系。[32](www.xing528.com)
WTO报复制度是一种对败诉方不执行WTO裁决的救济措施,也是败诉方不履行国际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因此,在研究WTO报复制度之前,有必要对WTO裁决执行机制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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