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大多会提供“救济措施”,即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提供的补救措施。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救济”(remedy)是指“根据法律来预防或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5]。国际法规定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报复(reprisal or retaliation)、反措施(countermeasure)、反报措施(retorsion)、制裁(sanction)和惩罚(punishment)等。
(一)报复的含义
在国际法领域,“报复”是一个专有术语。所谓报复是指“针对一个国家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合法强制行动”[6]。王铁崖教授也对报复这一概念作出了权威的定义,他认为:“报复是指一个国家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对应行为。”[7]因此,对于国际法中的报复一般解释为,一个国家例外地被允许强迫另一个国家同意接受为了其自己在先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满意解决而对另一国家所采取的有害的或者其他国际不法行为。在现代国际法上,报复已经变成强制执行国际义务的最主要的手段。[8]
在传统国际法中,报复主要是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回应那些违反国际法的包括武力行为在内的不法行为。后来,报复被限定用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即主要用于武力报复情况下,以和平手段实施的报复常被称为“反措施”。[9]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2001年二读通过的《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简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10]第49条的规定,国际法中的“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责任国的不履行其国际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11]反措施最早是美国外交关系法中常用的术语,于1978年仲裁庭在审理“美国—法国航空服务协议案”时首次使用,在该案中,仲裁员表示,针对一国不法行为所采取的,作为回应的不法行为,由于先前不法行为的在先存在,作为报复的反措施的不法性受到了阻却,成为了合法行为。[12]
反措施是传统国际法中的报复剔除了武力因素的产物。在现代国际法中,“反措施”并没有完全取代在国际法中长期习惯使用的“报复”这一术语,而是与后者混同使用。[13]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反措施与报复的含义极为接近,成为了现代国际法中报复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表面上看,报复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国对另一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但这种违法性由于是对另一国在先违法行为的回应而被解除,因此,报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行为。报复虽然在通常情形下是不合法的,但却例外地被允许作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侵犯其权利的回应。[14]虽然报复是用来回应另一国家在先不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具有强迫对方终止不法行为的目的……但为了控制报复这种违法行为的使用限度,一般都会规定一项报复措施应与引起该项报复措施的违法行为成比例。[15]
报复也被称为是国际法的“后门”(back door),因为它是被例外地允许通过实施违法行为来回应先前的不法行为。由于它是国家针对不法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自助措施,所以它的性质仍然受到国际法“弱法”的性质所决定。传统的报复制度在报复的使用范围、报复水平、报复程序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二)报复的法律特征
第一,国际法意义上的报复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合法行为。报复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其针对的是国际不法行为,报复的违法性被阻却而成为了合法行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2条专门将针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反措施列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之一。第22条规定:“一国对另一国实施的与国际义务不符行为的不法性受到了排除,如果且仅在该行为构成符合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针对后者的反措施的范围内。”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反措施排除了该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因此,报复的合法性基于其针对的是国际不法行为。(www.xing528.com)
第二,报复的目的是促使对方停止其国际不法行为。被报复国未能承担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是报复实施国被授权报复的前提条件之一。《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9条第1款规定:“受损国仅在为促使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根据第二部分规定遵守其义务时,才可对该国采取反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实施报复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责任国停止其国际不法行为,而不是为了受损国和责任国之间的利益平衡,更不是为了惩罚责任国。
第三,报复的水平必须符合比例性要求。《国家责任法条款草案》第51条规定了反措施的比例性要求。第51条规定:“反措施必须与所遭受的损害相称,并应考虑到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有关权利。”根据该条规定,比例性要求是指反措施的水平必须与所遭受损害的程度相当(commensurate),同时考虑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gravity)和所涉权利等因素。[16]判定是否符合比例性要求应该考虑相关法律所保护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而不是纯粹“量化”所受损害的程度,以确保采取反措施不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三)报复的种类及主要形式
国际法中的报复被认为是一种对一国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合法强制措施,报复可以分为武力手段的报复与和平手段的报复两大类,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包含武装冲突形式的报复,而后者不包含此种形式。
第一类,武力手段的报复。传统国际法中的“报复”一词曾被限定用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即主要用于武力报复情况下。国际法领域关于武力手段报复的典型案例是1914年发生的著名的“瑙里拉争端案”。[17]由于现代国际法原则上禁止武力手段的报复,因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武力手段的报复只在符合自卫权规定的情况下,经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时才可使用,如“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措施。
第二类,和平手段的报复。和平手段的报复主要是指剔除武力因素的报复,为了与武力手段的报复相区别,在现代国际法中,“报复”一词较少被使用。和平手段的报复可以分为反措施和反报措施两种形式。反措施主要是指针对一国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与现在“报复”的含义最为接近;反报措施是指针对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报复措施,往往是针对一国“不友好”的行为而采取相同或类似方式予以还击的措施。反措施与反报措施都属于国际法上的合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反措施针对的必须是国际不法行为,而反报措施针对的是国际“不友好”行为,但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合法的原因不同,反措施是因为存在先前的不法行为而使其不法性受到阻却,反报措施本身就不违反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以及报复制度应用的情况,报复的主要实施方式有:经济性(制裁)措施,如《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报复措施,具体包括中止或撤销减让、额外征收进口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等措施;停止施行条约全部或局部或终止条约的措施,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规定的报复措施;解除或撤销受害方的义务或减让,如《哈瓦那宪章》第93条规定的报复措施;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如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2条规定的报复措施。虽然有多种实施报复的形式,但实际上均是采用临时中止一项或多项国际义务的方式实施报复措施的。
由于报复属于自力救济措施,因此,国际法中报复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成员,且实施的报复措施必须具有国际法依据或在实施报复措施前,获得国际组织依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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