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WTO报复制度是由美国最先提出并引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而欧盟是除美国之外,最多适用WTO报复制度的WTO成员,且WTO报复制度适用第一案—“欧共体—香蕉案”就是由美国针对欧盟提起的,所以,关于WTO报复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主。另外,WTO报复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方面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不利,引起了这些国家的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到目前为止,国外仅有两部关于WTO报复制度的专著,一部是由罗伯特·Z.劳伦斯(Robert Z.Lawrence)教授于2003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WTO下的报复》(Crimes and Punishments?Retaliation under the WTO),该专著从报复的目的和法律责任等角度对WTO报复制度进行了专门研究;另外一部是由谢尔佐德·沙迪克霍杰夫(Sherzod Shadikhodjaev)教授于2009年出版的《WTO争端机制中的报复》(Retaliation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作为发展中国家学者的代表专著,主要从发展中成员的角度研究WTO报复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应用。由查德·P.鲍恩和朱斯特·波韦林(Chad P.Bown and Joost Pauwelyn)学者汇编的论文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的法律、经济和政治》(The Law,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Retaliation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中,收录了十余篇关于WTO报复制度研究的学术论文,包括来自不同国家,针对不同理论问题和实践案例的研究成果,是研究WTO报复制度的一部非常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其他关于WTO报复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与国际经济法、贸易政策有关的著作和相关论文中。
有“WTO教父”之称的美国约翰·H.杰克逊(John H.Jackson)教授关于WTO报复制度的研究成果是较为权威和具有开创性的,1969年出版的专著《世界贸易和关贸总协定法律》(World Trade and the Law of GATT)是他最早涉及WTO报复制度的研究,而且提出了关于如何量化报复水平的问题[3],之后在他多部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和大量论文中均探讨了WTO报复制度的具体问题,如报复制度中的“实力悖论”问题[4]、建立“集体报复”制度的建议[5]等。除此之外,国外著名学者罗伯特·E.胡德克(Robert E.Hudec),欧内斯特—乌尔里克·彼得斯曼(Ernst-Ulrich Petersmann),史蒂夫·查诺维茨(Steve Charnovitz),威廉·戴维(William Davey),波韦林等关于WTO报复制度的研究成果较为集中,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国外学者对WTO报复制度存在肯定和批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彼得斯曼提出,WTO通过报复制度的规定限制习惯国际法上的单边报复(unilateral reprisal),并以多边授权的报复予以取代。[6]胡德克认为,报复制度,并非经济学意义上的选择,而是一种政治安排。因为报复的目的不是使胜诉方从经济上获得“补全”,而是为了引导或刺激败诉方修改或撤销违规政策并执行自由贸易政策。[7]以戴维为代表的众多学者均认为,报复是公平的,报复的目的就是促使违反义务方改变其与WTO不一致的措施,并促使其遵守WTO规则。[8](www.xing528.com)
但波韦林则对WTO报复制度提出批评,他认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报复措施是一个“重商主义”的缩影。报复的一个假定前提就是:保护自己的市场将使自己获利,以弥补“利益的抵消或减损”,并能够强制败诉方撤销违规行为,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以追求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其宗旨的WTO竟然把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即报复,描述为能够提供利益平衡,甚至是督促违规成员撤销其贸易限制措施的工具。[9]并在此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设立“集体报复”的建议。[10]提出相同质疑观点的还有查诺维茨教授,他认为,“中止减让”会使那些无辜的企业由于征收高关税而受到伤害,这种“以牙还牙”的机制削弱了WTO的首要原则和背离自由贸易的承诺。[11]
国外学者也对WTO报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许多关于WTO报复制度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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