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TO报复制度的改进建议和提案,从总体上看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绝大多数改进建议和提案都试图强化报复措施的有效性,对不履行义务和不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成员施加更大的压力,以促使成员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和裁决的执行并强化对受损害成员的救济;第二,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在报复制度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和提案,其主要目的是增强发展中成员在促使发达成员履行义务和执行DSB建议和裁决时的行动能力及加强对发展中成员的救济。实质上这也是报复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它同时反映了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对于自己的贸易报复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的效果表示不满。目前WTO报复制度的局限性对发达成员有利,发达成员可以凭借报复这把“利刃”打击其他成员,而发展中成员却无法利用报复打击发达成员。[64]
各成员政府在采取违规措施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的同时,又不能不考虑国际义务的履行、国际形象的维持以及国内支持贸易自由化力量的影响。因此,严格的责任制度会加重政府的负担,增加成员政府违规的成本,并且与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利益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不那么严格的国际责任制度,便于成员政府在平衡国内保护主义利益和履行国际义务之间可以作出更灵活的选择。不溯及既往地承担责任、不设定惩罚性报复、不规定集体报复和轮候报复等,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方式。在国内政治中所受到的强大压力将使不少成员政府很难同意将上述报复制度引入WTO体制中来。如果在WTO法制中强化严格的责任制度,可能会使有些成员政府感觉WTO体制“走得太远”,不能再保护它们的利益。[65](www.xing528.com)
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关于报复制度的建议和提案最终能否被采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成员特别是贸易大国愿意在多大程度上推进和维护贸易自由化,这是影响WTO报复制度改革的根本性因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