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在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当注意把握其特征:
□该金融资产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
□企业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是明确的,除非遇到特殊不可控情况,否则企业将持有至到期。
□企业有能力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实力能够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www.xing528.com)
□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期末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企业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表明企业改变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原始意图。
出售或重分类是指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比如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为了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取得、持有、处置等业务,企业应当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本科目期末一般为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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