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作为固定资产原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种费用,也一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例4-8】宏春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春风公司捐赠的一台机器,春风公司没有提供与该机器设备价值有关的凭据,但该型号机器存在活跃的市场,同型号机器的市场价格约为800000元/台(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定宏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例中,宏春公司接受捐赠的机器设备,捐赠方没有提供表明机器设备价值的有关凭据,但该型号机器设备存在活跃市场,所以设备的入账价值应按相同设备在市场上的价格估计的金额入账,即按800000元入账。
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800000×25%=200000(元)。
因为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时,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宏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8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0(www.xing528.com)
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600000
企业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假设本例中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为136000元,且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0
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7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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