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自1962年以来,土耳其已与具有改善双边投资关系潜力的国家和地区先后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确立投资者及其在所涉及国家和地区边境内的投资的待遇标准,为协定方之间的经济合作建立有利的环境。这些协定旨在提高协定方之间的资本流动,并确保稳定的投资环境。此外,通过确定国际仲裁条款,这些协定还规定了有效解决投资者与投资地政府之间可能出现的纠纷的方式。土耳其已与9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其中包括: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根廷、阿联酋、阿曼、阿塞拜疆、埃及、埃塞俄比亚、爱沙尼亚、奥地利、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丹麦、德国、俄罗斯、法国、菲律宾、芬兰、格鲁吉亚、古巴、哈萨克斯坦、韩国、荷兰、吉尔吉斯斯坦、捷克、卡塔尔、科威特、克罗地亚、拉脱维亚、黎巴嫩、立陶宛、利比亚、卢森堡、罗马尼亚、马耳他、马来西亚、北马其顿、美国、蒙古国、孟加拉国、摩尔多瓦、摩洛哥、葡萄牙、日本、瑞典、瑞士、塞尔维亚、塞内加尔、沙特阿拉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塔吉克斯坦、泰国、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西班牙、希腊、新加坡、匈牙利、叙利亚、也门、伊朗、以色列、意大利、印度、印度尼西亚、英国、约旦、中国。
(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土耳其与8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达成协定的两个国家和地区,在其中一个国家和地区缴纳的税款就可用来冲抵在另一国家和地区的应付税款,从而可以避免重复征税。8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阿塞拜疆、埃及、埃塞俄比亚、爱尔兰、爱沙尼亚、奥地利、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巴林、巴西、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比利时、波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丹麦、德国、俄罗斯、法国、芬兰、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韩国、荷兰、吉尔吉斯斯坦、加拿大、捷克、卡塔尔、科威特、克罗地亚、拉脱维亚、黎巴嫩、立陶宛、卢森堡、罗马尼亚、马耳他、马来西亚、北马其顿、美国、蒙古国、孟加拉国、摩尔多瓦、摩洛哥、南非、挪威、葡萄牙、日本、瑞典、瑞士、塞尔维亚、黑山、沙特阿拉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苏丹、塔吉克斯坦、泰国、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期坦、西班牙、希腊、新加坡、新西兰、匈牙利、叙利亚、也门、伊朗、以色列、意大利、印度、印度尼西亚、英国、约旦、中国。(www.xing528.com)
(三)社会保障协议
土耳其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社会保障协议。这些协议可以使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调遣外派人员更加方便。随着FDI来源的不断增加,还将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此类协议。26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奥地利、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丹麦、德国、法国、格鲁吉亚、韩国、荷兰、加拿大(魁北克省)、捷克、克罗地亚、利比亚、卢森堡、罗马尼亚、北马其顿、挪威、瑞典、瑞士、塞尔维亚、斯洛伐克、英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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