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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分类:探索制度优化之路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自由流通制度”的关键节点在于进口许可的取得这一环节。部分机械类商品不仅须满足CE标准,同时还须满足土耳其标准局的标准才能取得进口许可。对于跨国组织来说,条件最为优厚的无非是土耳其与欧盟28国在2012年12月1日达成的“协同转运制度”,该项制度使得货物在土耳其与欧盟之间不受边界和关税的影响,自由流通。土耳其的仓储制度主要针对以下四类货物。

基本制度分类:探索制度优化之路

按照土耳其现行的《海关法》,为了达到增加国家收入,减少经常账户赤字、增加外汇储备、促进出口等多方面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土耳其政府将海关的职能广义上划分为八个类型,分别是自由流通制度(Serbest Dolaşıma Giriş Rejimi)、中转制度(Transit Rejimi)[19]、保税仓储制度(Gümrük Antrepo Rejimi)、进口加工制度、海关监管加工制度(Gümrük Kontrolü Altında İşleme Rejimi)、临时进口通关制度(Geçici İthalat Rejimi)、海外加工制度(Hariçte İşleme Rejimi)以及出口制度(İhracat Rejimi)。

有关“自由流通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土耳其《海关法》的第74~78条,其中还包含第213条和第214条等部分条款内容,另外该项部分的规定还体现在《土耳其税法》《海关管理条例》《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是土耳其海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流通制度”的商品适用范围包含所有非禁运商品,凡经过正常有效的通关程序,即缴纳对应法律规定的通关关税增值税印花税、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消费税等,符合所有的商业和技术标准,达到通关标准的商品,与同类的土耳其原产地商品一样,享受在土耳其市场自由流通的待遇,土耳其政府不会予以区别对待。为了简化报关程序,土耳其海关系统在2001年11月启用了新的安全监测系统GÜMSİS,2002年启用网上即时报关系统BİLGE,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土耳其海关的行政效率

例如,土耳其进口商准备从中国进口20个货柜的纸咖啡杯,在向土耳其相关部门及组织报备之后,按照进口商品标准流程从土耳其食品安全部门和海关取得进口许可和海关GTİP编码(如4823.69.10.00.00),此后与相关中国企业订立有效合同,达成付款协议。该批商品从上海洋山港启程,前往伊斯坦布尔阿姆巴尔勒港(İstanbul Ambarlı Limanı)。在该批商品抵港后,如果没有反倾销调查,土耳其海关会按照一般流程对该批次货物进行核对,然后将该批次货物暂存至海关仓库。第一收货人在得到通知后,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并完成全部清关手续,该批次商品便可以在土耳其市场自由流通,与原产地土耳其的纸咖啡杯享受同等市场待遇。

然而,“自由流通制度”的关键节点在于进口许可的取得这一环节。比如固体燃料、部分废旧电池和蓄电池、金属废料等商品的进口须在取得土耳其环境部门许可的条件下方可进口。部分机械类商品不仅须满足CE标准,同时还须满足土耳其标准局的标准才能取得进口许可。车辆及零配件的进口不仅须满足CE标准、土耳其标准局标准,还须得到交通部门、工业及技术部门的许可方能允许进口。总之,土耳其政府下设的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对应的许可下发部门,一些商品若要进入土耳其市场自由流通,有时要同时满足数个部门下发的许可证明。因此,对于“自由流通制度”的界定,除海关外,相关部门的许可申请同样至关重要。

对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周转过境问题,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就土耳其的“中转制度”而言,由于土耳其处于欧亚大陆的“十字路口”,其规定的商品范围也更为广泛,包括海外出口至土耳其的商品、海外出口由土耳其转运至第三国的商品、土耳其出口至海外的商品、国内流通市场因税种转变的商品等。以上所列的商品类别均受到土耳其“中转制度”的管理和制约,所有这些商品在未完税的情况下,只能从一个海关税区运往另一个海关税区,其间不允许进入土耳其市场流通。总体来说,该项制度的针对面主要在于货物的运输环节,覆盖陆运、海运和空运。

土耳其的“中转制度”受多项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其中土耳其国内的主要有1990年6月26日颁行的《临时进口协定》(Geçici İthalat Sözleşmesi)、1987年5月20日颁行的《有关协同转运的协定》(Ortak Transit Rejimine İlişkin Sözleşme)等。同时,作为国际协定的缔约国,土耳其的“中转制度”也遵守1975年11月14日联合国框架内的《TIR协定》(英文: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 of TIR Carnets)及1951年6月19日的《北约组织成员国驻军地位协定》(Kuvvetlerin Statüsü Hakkında Kuzey Atlantik Anlaşmasına Taraf Devletler Arasındaki Sözleşme)等。此外,该项制度同样体现在土耳其《海关法》第84条和第92条以及《海关管理条令》的第212、244条。

在土耳其的“中转制度”中,土耳其政府按照地理区位、交易国别和签署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将“中转制度”大致划分成三个方面,适用于欧盟成员的“协同转运制度”(Ortak Transit Rejimi),适用于土耳其领土范围内的“集体转运制度”(Birlik Transit Rejimi)以及适用于普通国际转运过境土耳其的“国际转运制度”(Ulusal Transit rejimi)。对于跨国组织来说,条件最为优厚的无非是土耳其与欧盟28国在2012年12月1日达成的“协同转运制度”,该项制度使得货物在土耳其与欧盟之间不受边界和关税的影响,自由流通。

作为进出口活动的必要环节,仓储的运营和管理在海关的职能构成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体现出一个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货物吞吐能力。土耳其作为传统的贸易集散地,其对海关仓储的重视程度毋庸置疑。在土耳其的《海关法》中,从第93~107条均用来规定海关仓储设施的管理及使用,此外在《海关管理条令》第328~348条同样对仓储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土耳其的仓储制度主要针对以下四类货物。第一类是合法入关但暂未缴纳关税的海外商品,在进入土耳其市场流通之前须暂时存放在海关仓库。第二类是以中转为目的,不缴纳土耳其海关税,且暂时存放在土耳其海关仓库的商品。第三类是生产所需的进口商品或是延期上市的进口商品。第四类是以出口为目的的大宗商品。虽然土耳其在新《海关法》中取消了对进口商品存放时间的限制,但土耳其仍然将海关仓库划分为临时仓库(Geçici Depolama Yeri)和税收仓库(Gümrük Antreposu)两个类型。税收仓库的存储时间一般没有时间限制,然而临时仓库的存储时间按照货运方式的不同,自报关之日起,海运货物最多45天,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最多20天。

新《海关法》颁布之前,土耳其政府对海关仓库享有垄断地位,经营权开放之后,土耳其海关仓库的经营管理权开始向私人开放。按照仓库所有权和使用类型进行分类,土耳其的海关仓库一般分为公共仓库(Genel Antrepolar)和专有仓库(Özel Antrepolar)两个类型。顾名思义,公共仓库的管理者与使用者相互分离,经营者有可能是国家公共部门,也有可能是私人,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一般是租赁关系。公共仓库又分为三个类型,分别是A型公共仓库(A Tipi Genel Antrepolar)、B型公共仓库(B Tipi Genel Antrepolar)和F型公共仓库(F Tipi Genel Antrepolar)。其中,A型仓库的适用范围更大,该类型仓库的经营者对寄存的货物负责;B型仓库只提供仓储服务,货物所有者对货物负责,经营者的义务相对有限;F型仓库则为海关经营的公共仓库。

专有仓库的经营者和使用者往往是一个整体,也就是说,专有仓库只能存储仓库运营权所有人的货物。专有仓库同样由三个类型组成,分别是C型专有仓库(C Tipi Özel Antrepolar)、D型专有仓库(D Tipi Özel Antrepolar)和E型专有仓库(E Tipi Özel Antrepolar)。这三种类型的仓库所有人均对所仓储的物品负责,其中D型仓库所仓储的物品可通过简化程序自由流通,E型仓库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税仓库。(www.xing528.com)

进口加工制度在“出口激励措施”章节中已经提到,在此便不再赘述。海关监管加工制度与进口加工制度不同,在该项制度下,加工活动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须在入关之时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并完成清关程序,此后才能进入土耳其市场流通,与国际通用的加工贸易并无本质上的差别。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关法》的第123~127条、《海关管理条令》的第370~375条以及相关的官方公报等。

因国际贸易中各种展会及测试、合作的需求,外国政府、企业及个人和组织企业不太可能在活动期间批量通关所需产品,因此在正式进口制度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因特殊需求所临时进口的产品设定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标准。土耳其作为办展及向外寻求合作频率较高的国家,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临时进口通关制度”也予以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在土耳其《海关法》第128~134条和《海关管理条令》第376~394条中,对临时进口的货物列举出五条基本原则。第一,不损害土耳其的国家利益且须获得土耳其海关的允许。第二,必须遵循现存的商业贸易法律法规。第三,临时进口的货物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进口关税。第四,所临时进口的商品必须在土耳其境内使用,除必然的磨损或消耗外不得做出任何更改。第五,临时进口的货物必须在申报期限内离开土耳其纳税区。

有关第三条进口税豁免的问题,虽然土耳其政府予以临时进口商品部分豁免和全部豁免进口关税的待遇,但是在入境之时,除了一些明文规定不需质押的货品,其他类型货品的持有人须向土耳其海关缴纳一定的质押金。此外,临时进口货物的关税豁免待遇并非自动获得,在入关之前需要向土耳其海关和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全部豁免或部分豁免的决定。此外,对于ATA单证册的持有人,因ATA单证册具备全球效力,因此在临时进口时同样适用,且可以免除缴纳质押金。对于未能取得进口税全部豁免的货物,土耳其政府在该货品进入土耳其海关时,一次性收取预付进口税(alınacak ithalat vergileri)和押金,该税的数额一般是按照对应商品应缴关税总额的3%收取,待临时进口货品出关时,若检验合格,押金将一次性退还。如果在预征进口税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在核定应缴总税额之后,按照该总额的1.5倍进行罚款。

例如一批设备进入土耳其参展,该批设备若按照正常关税计税10 000里拉,在土耳其将滞留6个月。那么该设备在入关时需要向土耳其海关缴纳10 000里拉,其中包含3%×6×10 000即1 800里拉的预征进口税和8 200里拉的押金,待展会结束,设备运抵离境区,土耳其海关将退还8 200里拉押金。

临时进口土耳其的货物在土耳其一次性最长停留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如果临时进口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预期目标,则需要向土耳其海关申请复出口和复进口。该项规定同样适用于ATA单证册的持有人。

除此之外,土耳其海关制度中另一个重要组成内容是海外加工制度,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外包加工制度,或者说是“进口加工制度”的延伸。受限于资本循环周期、加工成本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局限,某些产品难以在土耳其境内完成所有的加工程序或维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海外代加工来完成生产过程。但是,在此过程中会额外增加一道进出口程序,也就是整个生产过程多产生一次进出口的额外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土耳其政府在《海关法》第168和第241条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简明的阐述,并在2000年7月12日和2007年5月11日,分别以第24107号和26519号官方公报的形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简单来说,该项制度的核心就是将原本在土耳其市场流通的原材料、半成品或者成品通过临时出口的方式出口到国外进行加工,然后再通过部分或全部进口关税豁免的形式再次进口到土耳其市场流通的制度。该项制度的运作基础建立在土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业已存在的双边及多边协定之上。如果是以维修为目的申请该项流程,在提供相关充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免抵押、免关税的条件下重新进口到土耳其流通。

以欧盟为例,因为土耳其是欧洲关税同盟的履约国,其与欧洲之间也存在优惠关税,所以商品可以以较低的关税价格进入诸如德国、法国等进行精加工,此后成品再以关税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的形式重新进入土耳其市场流通,如此便可以解决土耳其在加工制造环节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此外,土耳其还是伊斯兰合作组织(OIC)等重要的成员国,该类组织大多数属于工业不发达国家,雇佣成本也明显低于土耳其本土,诸如一些低技术产品原材料临时出口到此类国家进行加工,也可以大大降低土耳其企业的成本。

然而海外加工制度并非具有普适性,以下三种情况不在该项制度的支持范围之内。第一,已经获得进口补贴或退税的进口商,不再享受该项制度下的优惠条件。第二,在出口之前已经达到最终使用标准,且已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不再享受该项制度的优惠待遇。第三,出口过程中必须缴纳出口税的商品,基于农业政策框架内享受税收或财政优惠的产品同样也不适用于该项制度。

海外加工程序登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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