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开始,土耳其将进口商品分为六大类,并按照国别执行不同的进口关税,且商品划分和关税执行根据年度贸易的变化每年都会出现变动,并在年末发表在土耳其的官方公报中。这六大类商品目录分别是Ⅰ类农产品目录(I sayılı liste tarım ürünlerine)、Ⅱ类工业产品目录(II sayılı liste sanayi ürünlerine)、Ⅲ类农业加工品目录(III sayılı liste işlenmiş tarım ürünlerine)、Ⅳ类鱼类及水产品目录(IV sayılı liste balıkçılık ve su ürünlerine)、Ⅴ类暂缓目录(V sayılı liste gümrük vergisi askıya alınacak ürünlere)及Ⅵ类民用航空特殊产品(VI sayılı liste sivil hava taşıtlarında kullanılmaya mahsus bazı ürünlere ilişkindir)。
现行进口制度的法律依据是2016年12月31日刊登在土耳其官方公告中的第29935号政府公告,其中包括2016/9611号部长命令和2017/1号进口通知。该进口制度在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家年度发展计划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了土耳其国内工业和农业的发展状况和需求。
归纳起来,2017年实行至今[16]的进口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Ⅰ、Ⅲ、Ⅳ类的全部商品关税税率的修订。根据国际的行业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协定,土耳其农产品、农业加工品和水产品的关税税率根据行业需求进行了必要调整,同时此规定还适用于部分Ⅱ类工业品。
第二,Ⅱ类工业品的关税税率修订。根据土耳其—欧洲关税同盟原则,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土耳其依据1/95号集体决议中的第13条,对来自第三国的工业产品与欧盟保持一致关税。2017年1月,欧盟对第三国执行的商品关税目录,同样也是土耳其海关执行的商品关税目录。但是依据欧盟普惠制原则,土耳其需要在关税执行目录中做出相应的调整,制定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
第三,进口加工授权的申请与评估。申请企业须通过出口商联盟向经济部提交申请,并补充包含进口加工项目表、原材料目录、申请书、资质报告等其他一些必备流程文件和技术文件。授权持有者在标注的期限内[17],可免税费从土耳其海关获得相应商品。(www.xing528.com)
第四,进口加工机制。借助地理区位和关税同盟的优势,土耳其努力谋求进口加工利益的最大化。土耳其拥有进口加工资质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可根据相关规定免付关税获得规定的加工原材料和工业半成品,加工完成后以成品方式进行出口,部分商品还可以获得出口补贴和退税。该项制度主要包含关税暂缓和退税制度,出发点主要是保持土耳其商品的出口竞争力。
第五,关税暂缓制度。在与欧盟共同生产的产品中,若出现特殊化工原料和电子工业半成品的需求,将在最优经济标准的前提下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优出口商,土耳其与欧盟将按照“暂缓规定”临时对进口商品实施零关税待遇。由于该项制度与进口加工机制相辅相成,所以Ⅴ类暂缓目录的囊括商品种类相对比较灵活。在这种制度下,受益人须向土耳其政府提交保证函,缴纳按照关税、增值税比例制定的保证金。
第六,退税制度。相关受益人在履行出口义务之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产品进口时所付税费的退还程序,退还税费包含进口税和增值税。
第七,贸易救济。土耳其贸易救济的主要内容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1989年生效的《反进口不公平竞争法》、2004年生效的《进口保护措施法》和《进口保护措施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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