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七条是关于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的规定。
1.行政监督的特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其特点包括:
(1)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监督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监督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
(1)行政监督部门及范围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监督的依据
行政监督的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外,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3)行政监督的内容
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职工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②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是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配合义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行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谎报或者隐瞒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