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优化方案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优化方案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伤残津贴该项工伤保险待遇仅针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优化方案

本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工资福利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有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伤残津贴(www.xing528.com)

该项工伤保险待遇仅针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

(1)五级、六级伤残,一般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该类工伤职工,应保留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