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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又称为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否认自己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明确拒绝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1)单位和个人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等情形。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又称为行政不作为。实践中,表现为:

(1)明确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否认自己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明确拒绝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www.xing528.com)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即超过法定的期限仍不履行的。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机关在合理的履行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未明确答复。

违法行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两种情形。

2.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类,如下表所示: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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