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分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1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③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①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发生之时,具体包括: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之日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2005年5月15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2015年5月15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0年,如果该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则2015年5月15日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10年,此时他54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2015年8月6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1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某一劳动者于2014年3月16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了2015年3月16日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工作满1年后的第一天,即2015年3月17日。
3.追究赔偿责任的途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2)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终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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