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八条是关于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
1.工会劳动监督的职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总工发〔2005〕23号)中指出,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工会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构和组织,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劳动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项制度间的有机衔接,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2)企业工会要加强与行政方的沟通和协调,督促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未兑现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要依法要求行政方进行整改,或支持职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3)地方工会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推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察,在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企业劳动年检中,要将劳动合同作为重要内容,监督企业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要督促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积极推动各级人大开展劳动法的执法检查,促进劳动合同工作取得实效。
2.保证工会监督权实现的制度(www.xing528.com)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总工发〔2006〕41号)和各地的工会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两种制度保证工会监督权的实现,如下表所示:
保证工会监督权实现的制度
3.用人单位违法时工会的处理方式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两种处理方式:
(1)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
(2)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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