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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双方责任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法第五十条就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作出了规定。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双方责任

本法第五十条就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1.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2)用人单位有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

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②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www.xing528.com)

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①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的义务。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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