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作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遵守解除预告期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30日,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2)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2.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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