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作出了规定。
1.限制性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短期限并予以细化。
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①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www.xing528.com)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与试用期有关的问题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3年、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3天、5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1个月或者2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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