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法第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本法第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
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
(2)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
因此,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www.xing528.com)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本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了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即: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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