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十三条是关于起诉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裁决书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一种司法行为。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并在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上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和要求、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和理由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www.xing528.com)
(2)当事人必须是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当事人起诉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劳动法规定的提起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时效为15日,即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过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5)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向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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