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特种作业资格的规定。3.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招用与管理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特种作业资格考核的相关规定可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本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特种作业资格的规定。
1.特种作业的范围
本条中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包括: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www.xing528.com)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3.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招用与管理要求
(1)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2)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3)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4)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5)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6)对特种作业资格考核的相关规定可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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