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法第二十七条对用人单位裁员的要求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2.提前说明并报告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3.优先录用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法第二十七条对用人单位裁员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符合的条件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整顿期间。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法律规定了一个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和办法,尽力避免破产。
(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判断是否达到“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法律并未给出统一标准,一般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2
.提前说明并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www.xing528.com)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将涉及裁减人员的相关情况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这里只是报告,而并非需要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3.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
对有关裁员方面的理解,要与以下相关联的法规联结起来: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七条。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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