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条就是为了促进劳动就业应采取的一些国家相应措施。
1.应采取的国家措施
本条规定,国家应采取各种措施如发展职业教育,来促进劳动就业,同时要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1)发展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而采取的训练与教育措施,大多采取职业培训的方式。这方面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
(2)制定劳动标准。
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劳动标准涉及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集体谈判、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效率、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许多方面。
(3)调节社会收入。(www.xing528.com)
调节社会收入: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调节全社会收入总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关系,从而使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
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税收对全社会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将得到的税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形成社会的基本公平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4)完善社会保险。
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先后颁布了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标准,其水平也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5)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2.与本条有关的关联法规
与本条有关的关联法规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条,在运用时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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