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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EE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基本规则及指导性文件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本版的修订以下列文件为依据: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基本规则1 名称本体系称为:“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以下简称“IECEE”。本体系根据程序规则出版物IECEE 02被称为“IECEE电工设备及零部件测试证书互认CB体系”。4 指导性文件指导其组织工作的文件如下:a)IEC章程;b)IEC程序规则;c)ISO/IEC指令,另有规定除外;d)经CAB批准的,规定IECEE各项原则的基本规则;e)规定体系各项工作程序的IECEE程序规则。

IECEE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基本规则及指导性文件

目录

前言

1 名称……………………………………………………………………………………………9

2 宗旨……………………………………………………………………………………………9

3 范围……………………………………………………………………………………………9

4 指导性文件……………………………………………………………………………………11

5 成员资格………………………………………………………………………………………11

6 组织……………………………………………………………………………………………13

7 认证管理委员会………………………………………………………………………………15

8 官员和管理……………………………………………………………………………………17

9 测试实验室委员会……………………………………………………………………………19

10 工厂检查委员会……………………………………………………………………………21

11 同行评审委员会……………………………………………………………………………21

12 申诉委员会…………………………………………………………………………………23

13 法律条款……………………………………………………………………………………23

14 标准…………………………………………………………………………………………25

15 投票、决定及实施…………………………………………………………………………25

16 财务…………………………………………………………………………………………29

17 IECEE的解散………………………………………………………………………………29

附录A (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31

附录B (规范性文件)申诉委员会程序……………………………………………………49

附录C (规范性文件)被批准的产品类别…………………………………………………53

附录D (规范性文件)被批准在IECEE使用的规范性文件………………………………55

附录E (规范性文件)非IEC成员国申请IECEE资格的条件…………………………57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IECEE)基本规则

前言

本出版物指导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的组织结构及管理结构。

本出版物由认证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经合格评定局批准。

它取消并代替IECEE 01,2008年第十一版。

本出版物的附录均是规范性的。

对本版(IECEE 012009年第十二版)的修订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IECEE)基本规则

1 名称

本体系称为:“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以下简称“IECEE”。

2 宗旨

考虑到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章程第2条所规定的该委员会的宗旨,IECEE在IEC章程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具体宗旨是促进电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国际贸易

3 范围

3.1 IECEE适用于由其认证管理委员会(CMC)提议的,并由IEC合格评定局(CAB)批准的标准、目录和服务。附录C为批准目录清单。

注:涉及这些批准目录(附录C)内的标准,引用标准和基础标准范围的扩大由CMC根据IECEE 02进行管理。

3.2 IECEE范围的扩大

任何由IECEE体系提议的在新领域的扩项都不应:

a)导致与其他IEC合格评定体系范围的重合;

b)对IECEE组织的财务造成负面影响;

c)给IEC带来可辨识的责任风险;

d)与IEC的政策,包括与合格评定政策冲突;

e)造成IEC名誉和形象的损害。

3.3 IECEE应运作并保持

-一个基于ISO/IEC 1b模式的测试证书及相关文件互认体系,这些证书和文件表明一个或多个在本体系批准范围内的电工设备样品经过测试并符合特定标准要求。本体系根据程序规则出版物IECEE 02被称为“IECEE电工设备及零部件测试证书互认CB体系”。

-一个基于ISO/IEC第5种模式的体系,该体系针对批准范围内的电工设备的合格评定证书和相关文件进行互认。本体系根据程序规则出版物IECEE 03被称为“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证书互认IECEE CB-FCS体系”。

-作为其他IECEE服务补充的独立的合格评定方案。

*根据ISO/IEC导则67:2004

3.4 在IECEE中,“特定标准”指本文第13条所指的标准。

4 指导性文件

指导其组织工作的文件如下:

a)IEC章程;

b)IEC程序规则;

c)ISO/IEC指令,另有规定除外;

d)经CAB批准的,规定IECEE各项原则的基本规则;

e)规定体系各项工作程序的IECEE程序规则。该程序规则是由IECEE认证管理委员会(CMC)按照第13条说明的投票程序决定和修订的。体系的程序规则及对它们的修订,应报告CAB。

如果上述不同文件的条款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列于高位的文件中的条款优先于列于低位的文件中的条款。

5 成员资格

5.1 IECEE的成员资格对任何已有IEC正式成员国家委员会或者准成员国家委员会(见IEC章程第4条的定义)的国家开放。

按照附录E的规定,如果符合IEC通用原则和对成员资格特定的要求,经IEC执行委员会(ExCo)同意,则成员资格也对非IEC成员国开放。

IECEE的成员机构应能全权代表国家电工技术团体并应广泛代表工业界、电气法规当局、标准机构及合格评定方利益,它可能是:

•IEC国家委员会;或是

•由IEC国家委员会指定并报IEC的一个机构。

5.2 不论是由正式成员或者准成员国家委员会提名的IECEE成员机构,还是来自非IEC成员国的IECEE成员机构,都可以有权全面参加IECEE的各个委员会及IECEE的各项活动,但是来自IEC准成员国及非IEC成员国的代表不能参与任何官员职位的选举。

在IEC国家委员会的成员资格被暂停期间,IEC国家委员会或者由其指定加入体系的机构不能保留IECEE成员资格或者获得成员资格。

与资格被暂停的IEC成员或者其提名的IECEE成员机构相关联的国家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也不能参加IECEE的活动。

5.3 IECEE的成员机构可以是:

a)一个成员机构具有一个或多个颁发和认可国家认证机构(NCB(s));

b)一个成员机构仅具有认可NCB(s);或

c)一个成员机构既没有颁发和认可NCB(s),也没有认可NCB。

5.4 每一个国家在IECEE内只能有一个成员机构。

5.5 申请参加IECEE应由IEC国家委员会向IECEE秘书处提出。该候选机构应保证遵守IECEE的基本规则。

申请应包括一个认可本体系任何成员的CB测试证书和评审工作,并颁发“国家标志”或者其他方式的国家认可,以便促进在该国的贸易计划。该计划应在CMC决定的时间表内完成。

由非IEC成员国提出的参加IECEE的申请应根据附录E的程序进行处理。

5.6 成员机构如希望退出IECEE,应至迟在一个日历年度之前提出。该成员机构应缴纳提出通知当年的下一日历年度的年度会费。除非不晚于6月30日收到退出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机构仅需支付当年的费用。

5.7 任何暂停成员资格或者撤销暂停IECEE的提案,必须至少取得成员机构总数的4/5的同意,未按CMC决定支付年费、申请费、附加费等而导致的暂停除外。如果成员资格被暂停,在下一年内又尚未做出撤销暂停的决定,则该有关组织不再是IECEE成员。

6 组织

6.1 本组织包括;

•认证管理委员会(CMC);

•中央秘书处;

•测试实验室委员会(CTL);

•工厂检查委员会(FIC);

•申诉委员会(BoA);

•政策和战略论坛(PSF);

•同行评审委员会(PAC)。

6.2 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IECEE的运作。认证管理委员会是IECEE的一个委员会,并在CAB的授权下进行工作。

6.3 CAB将有关IECEE管理及全面运作的责任授权给CMC。CAB监督CMC并有权解散CMC和/或IECEE(IEC章程第13条)。CAB在和CMC进行协商前不得行使该权力。

7 认证管理委员会

7.1 认证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a)每个成员机构派出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其中至少一人应代表NCB(一个或多个)利益,一人应代表(制造商)工业界利益;

b)IECEE主席;

c)IECEE副主席

d)IECEE的司库

e)IECEE执行秘书;

f)CTL主席;

g)CTL秘书;

h)FIC主席;

i)FIC秘书;

j)申诉委员会主席;

k)每个相关IEC顾问委员会的代表;

l)IEC秘书长。

7.2 每个成员机构有一票选举权,但b)~l)的职位无权选举。

7.3 CMC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7.4 CMC至少每年就其活动向CAB汇报并提交下列相关提案由CAB批准:

a)IECEE基本规则的修订;

b)IECEE官员的任命;

c)IECEE的年度账目和预算

d)IECEE的政策;

e)IECEE范围扩大的提案;

f)使用IEC标准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提案。

7.5 CMC应决定和/或同意以下各项:

7.5.1 成员资格

a)接受IECEE成员机构;

b)接受、拒绝和暂停认可NCB,颁发和认可NCB以及测试实验室(CBTL和ACTL);

c)涉及IECEE成员资格的问题。

7.5.2 财务

a)提交CAB批准的IECEE预算;

b)提交CAB批准的IECEE年度帐目;

c)成员机构应支付的费用;

d)附加费用及其征收条件。

7.5.3 任命

a)申诉委员会主席和成员;

b)CTL主席和秘书;

c)FIC主席和秘书;

d)同行评审委员会(PAC)成员;

e)政策和战略论坛(PSF)成员;

f)各工作组召集人和成员(此项可委托执行秘书长和指定召集人)。

7.5.4 体系运作的规则和程序文件

a)基本规则(IECEE 01),CMC决定后还需CAB批准;

b)程序规则(IECEE 02,IECEE 03);

c)运行文件(OD-CBs);

d)涉及规则和程序的问题;

e)PS&F、CTL、FIC、PAC和其他委员会的建议;

f)每个IECEE产品类别适用的标准;

g)新的IECEE产品类别,CMC决定后还需CAB批准。

7.6 此外,CMC应有以下职责:

a)按照IECEE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规则管理IECEE;

b)促进IECEE发展;

c)执行由CAB交给的与IECEE宗旨有关的其他任务。

7.7 由CMC做出的决定,可以向IECEE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IECEE申诉委员会不能解决,可以向CAB申诉。

7.8 CMC可以设立一些职责权限明确的工作组,为IECEE的有关管理事项提供建议或帮助其提高运作效率

7.9 IECEE工作组应在IECEE执行秘书负责下履行其职责。

8 官员和管理

8.1 IECEE的官员有:

——主席;

——副主席;

——司库;

——执行秘书;

8.2 主席经CMC提名,由CAB任命,任期三年。主席可在该职务上连任一届,任期三年。如果在第二届或随后届任期结束后,该职位仍没有其他提名的候选人竞选,则CMC可通过特殊决议,说明情况,并向CAB提议现任主席在该职位上继续连任三年。

主席不得作为参加CMC的国家代表。

主席有权建立一个顾问组。

8.3 副主席经CMC提名,由CAB任命,任期三年。副主席可在该职务上连任一届,任期三年。如果在第二届或随后届任期结束后,该职位仍没有其他提名的候选人竞选,则CMC可通过特殊决议,说明情况,并向CAB提议现任副主席在该职位上继续连任三年。

在主持会议以外的时间,副主席可以同时作为参加CMC的国家代表。

8.4 主席或副主席应代表IECEE组织的利益。

8.5 司库经CMC提名,由CAB任命,任期三年。司库可在该职务上连任一届,任期三年。如果在第二届或随后届任期结束后,该职位仍没有其他提名的候选人竞选,则CMC可通过特殊决议,说明情况,并向CAB提议现任司库在该职位上继续连任三年。

司库可以同时作为参加CMC的国家代表。

8.6 执行秘书被授予IECEE体系首席执行官的职责。

8.7 执行秘书负责处理IECEE的日常工作,并应执行CMC及其主席的指令。

8.8 执行秘书经CMC提名,由CAB任命,任期五年,可不限次数连任。执行秘书是IEC的雇员,任命秘书的决定应事先取得IEC秘书长的同意。在向CMC提名执行秘书之前,IECEE主席应事先与CAB主席和秘书长协商。

8.9 主席、副主席、司库以及执行秘书应在任命他们的CAB会议次年的一月一日就职,除非CAB另有决定。

8.10 IECEE的官员在CMC闭会期间,可根据CMC的特别委派就条款7.5中列明的项目做出决定。另外,他们应执行由CMC分配给他们的其他任务。官员对委派其所做的任何事情的任何决定,应在一个月内向CMC报告,并在下次CMC会议的纪要中记载。

9 测试实验室委员会

9.1 测试实验室委员会(CTL)

CTL的目标是实现测试结果的再现性,并促进各测试实验室之间的紧密合作。

9.2 CTL的主席和秘书经CTL提名,由CMC任命。但是如果CTL收到的提名多于一个,CMC应在CMC全会上进行不记名投票。

9.3 CTL主席和秘书的任期为三年,他们可以在该职务上连任一届,任期三年。如果在第二届或随后届任期结束后,主席和/或秘书的职位仍没有其他提名的候选人竞选,则CTL可通过特殊决议,说明情况,并向CMC提议现任主席和/或秘书在该职位上继续连任三年。

9.4 IECEE的任何成员机构都有权参加CTL会议。

9.5 CTL会议的参加者应由NCB委派,并应是来自测试实验室的专家,在适当时候,可包括其他专家。

10 工厂检查委员会

10.1 工厂检查委员会(FIC)

FIC的目标是达成一致的认识和统一的工厂审核/检查报告和技术,以便实现互认。

10.2 FIC的主席和秘书经FIC提名,由CMC任命。但是如果FIC收到的提名多于一个,CMC应在CMC全会上进行不记名投票。

10.3 FIC主席和秘书的任期为三年,他们可以在该职务上连任一届,任期三年。如果在第二届或随后届任期结束后,主席和/或秘书的职位仍没有其他提名的候选人竞选,则FIC可通过特殊决议,说明情况,并向CMC提议现任主席和/或秘书在该职位上继续连任三年。

10.4 IECEE的任何成员机构都有权参加FIC会议。

10.5 FIC会议的参加者应由NCB委派,并应是工厂审核/检查方面的专家。

11 同行评审委员会

11.1 同行评审委员会(PAC)

11.2 PAC的主席由IECEE执行秘书兼任。

11.3 PAC的成员经成员机构提名,由CMC指定,任期三年。他们可以在该职位上连任一届,任期三年。在没有其他提名的情况下,允许继续连任三年。

11.4 为确保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连续性,CMC的每次任命允许的最大人员变化不能超过三人。

11.5 根据PAC被要求讨论的议题,必要时,PAC主席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其他专家和顾问参加。

11.6 应PAC主席的邀请,以前参加过PAC的成员可在卸任后一年内继续参加PAC会议以便向新指定的成员传授技巧和知识。

12 申诉委员会

12.1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a)对涉及本基本规则有关应用的纠纷,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议;

b)对于收到的可能对IECEE信誉造成影响的潜在违规行为的抱怨,提出针对NCB和CBTL的处理意见。

c)调查争议时发现的任何明显涉及IECEE采用标准的技术内容及其应用的问题,都应向CMC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12.2 申诉委员会由主席和四名成员及其代理组成。他们都应是与颁发和认可NCB有关的人员,由IECEE的成员机构提名,CMC任命。

他们的任期均为三年,并可连任一届,任期仍为三年,前提是他们继续保持与颁发和认可NCB的关系。

如果在第二届或随后届任期结束后,这些职位仍没有其他提名的候选人竞选,则CMC可通过特殊决议任命现任申诉委员会主席或成员及其代理在该职位上继续连任三年。

12.3 IECEE执行秘书兼任申诉委员会的秘书,但无表决权。

12.4 申诉委员会在研究处理申诉事件时,主席和所有四名成员或其代理均应出席会议,经有关各方同意,也可采用通信的方式来处理。

12.5 不论是申诉委员会的主席还是四名成员或其代理,都不得参与处理涉及他们本国NCB的申诉事件。此时,如有必要,应由IECEE主席任命与此无关国家中的一个颁发和认可NCB的人员参与处理该事件。

12.6 有关各方有权要求申诉委员会听取其陈述。

12.7 申诉委员会关于其建议的决定,应根据四名成员表决的多数做出。如果表决结果票数相等,由主席决定将采取的行动。

12.8 如果申诉委员会的建议没有得到遵守,双方都可以将此事提交CMC,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12.9 申诉委员会的程序见附录B。

13 法律条款

13.1 国际层面

13.1.1 CMC不从事贸易活动,是非盈利性的,并不为自身利益参加任何其他经济活动。它没有销售职能或价格调节职能,它的资产仅用来实现第2条的宗旨。

13.1.2 IECEE的所在地应与IEC相同。IEC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本规则中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任何或所有情况。

13.2 国家层面

对于国家机构,有关国家的法律适用。

本基本规则或体系程序规则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违反运作IECEE所在国家的法律,或导致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每个参加国的成员机构在制定实施IECEE的国家规则时,有责任针对违法情况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13.3 法律保护

授予产品合格认证,不应将认证产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根据国家法或国际法应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转移给CMC或IEC。

13.4 排除责任

各国家组织应对代表CMC开展的活动各自负责,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避免CMC或IEC承担任何责任。

13.5 免除法律责任

如果按国家法或国际法,CMC或IEC被认为对一个国家组织代表CMC所进行的任何活动负有法律责任,那么所涉及的国家组织应负责使CMC和IEC完全免除该项责任。

14 标准

14.1 IECEE以CMC所接受的用于IECEE的特定的IEC电工产品及零部件标准或IEC技术规范为基础。如果CMC提议使用IEC标准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需要CAB的特别批准。

14.2 如CMC希望将尚无IEC标准的产品纳入IECEE,应当要求有关的IEC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尽快制定所需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委员会来处理这一问题,CMC应通过CAB要求IEC标准管理委员会(SMB)发起所需标准的准备工作。

如果缺乏适用的IEC标准,可以临时采用成员机构提交CMC,考虑接受在IECEE内使用的其他文件。使用这类文件的建议需要提交CAB批准。

附录D为批准在IECEE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列表。

15 投票、决定及实施

15.1 每一成员机构在它所参加的委员会中有一票表决权。

15.2 半数成员机构的出席构成法定人数。除非另有规定,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并投票的成员机构的多数做出。不允许代理投票。(www.xing528.com)

弃权不认为是投票。主席一般不应投票,但如果票数对等,由主席决定应采取的行动。

15.3 决议一般应在会议期间通过讨论和公开投票做出。在某些情况下(如条款9.2,10.2),CMC可能被要求进行不记名投票。

在闭会期间,如果经主席决定,可用通信表决。

15.4 除非另有规定,对于采用通信表决的决议事项,应由参加投票的成员机构的多数做出。弃权不认为是投票。在通信表决时,当所有成员机构已经投票,或在表决文件发出之日起已满两个月,以两个期限中较短的为准,即认为投票已经结束。但在投票批准年度财务账目和年度预算时,应由IECEE主席决定一个较短的期限以满足IEC的要求。

15.5 在确定成员机构总数时,不应考虑那些已经被暂停成员资格的机构。

15.6 如果票数对等,则由主席决定应采取的行动。

15.7 CMC决议由IECEE各成员机构、国家认证机构和CB测试实验室强制执行(适用时),除非决议与国家法律有冲突。在此情况下应提交用本国语言和英文翻译表述的客观证据。

15.8 对基本规则提出的修订,应至迟在讨论该修订的CMC会议举行之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各成员机构。如果出席的成员机构的2/3赞成,修订即可被批准。CMC批准后,修订内容应提交CAB批准。在CAB批准后,修订内容立即生效。

15.9 CAB可自主地修订基本规则,但是在采取任何这种行动之前,CAB须先与认证管理委员会商议。

与CMC的商议应包括:

•CAB向主席和执行秘书提出修改内容的建议及其理由;

•让CMC有足够的时间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CMC讨论并在下届CMC会议上做出决定;

•CMC的讨论可能导致提议内容的修改。

15.10 对体系的程序规则有影响的决议应由CMC做出。

对程序规则提出的修订,应至迟在讨论该修订的CMC会议举行之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各成员机构。如果出席的成员机构的2/3赞成,修订即可被批准。如果达不到这个条件,CMC可以决定由成员机构以通信方式对提议的修订进行批准。如果涉及的成员机构的2/3赞成,修订即可被批准。

弃权不认为是投票。CMC批准的程序规则的改变应通知下一次的CAB会议。

16 财务

16.1 IECEE的经费应该自给。

16.2 IECEE的财政年度为日历年度。

16.3 IECEE财政收入来自各成员机构按年度交纳的会费和由CMC批准的其他来源。

16.4 执行秘书在收到经审计的IECEE上年账目后应将其分发至成员机构。该账目应由专业的审计员审核并由IECEE的司库签字。CMC应在下一次CMC会议上考虑并批准经审计的账目,然后按照CAB规则及时提交CAB秘书。

16.5 第二年年度预算草案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分发给成员机构,以确保预算在3月的第三周结束之前能以通信的方式获得批准。被批准的IECEE年度预算应按照CAB规则及时提交CAB’s秘书。

16.6 CMC应建立在IECEE内分摊会费的制度。

16.7 IECEE秘书处应在每年一月份向各成员机构发出会费的收费通知,成员机构应于当年三月底之前支付。

16.8 对于一个在给定的日历年度的3月31日以前未支付会费的成员机构,CMC可授权决定暂停其成员资格。

在暂停期间,该成员机构无权向CMC派遣代表团,不能得到IECEE的文件或出版物,也不能行使表决权或参加各体系。但CMC可批准该成员机构在暂停期间向CMC派遣代表团。与资格暂停的成员机构相关联的国家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不能参加IECEE的活动。

16.9 当成员机构缴清了过去积欠及当年的会费时,应立即恢复其因欠缴会费而暂停的成员资格。

16.10 CMC也应对其他收入来源,比如附加费及其征收条件做出决定。

17 IECEE的解散

任何关于解散IECEE的提议,都应得到体系内2/3成员机构的支持,并应在完全处理好所有责任后,连同对剩余资产及资金的处理建议一起提交CAB批准。

附录A (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

本附件涉及以下人员和机构的管理细则:

A.1 主席、副主席、司库和IEC秘书长;

A.2 执行秘书;

A.3 认证管理委员会;

A.4 CTL测试实验室委员会;

A.5 FIC工厂检查委员会。

A.1 主席、副主席、司库和IEC秘书长

A.1.1 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a)召集CMC的会议;

b)主持CMC的会议;

c)决定CMC会议的议事日程;

d)在CMC闭会期间,代表CMC行事。

A.1.2 依据其职责,主席可以出席IECEE内的所有会议,但以此身份出席时无表决权。

A.1.3 当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

A.1.4 司库的主要职责是:

a)监督IECEE的财务;

b)指导执行秘书处理与IECEE有关的财务事项;

c)根据执行秘书提供的资料,编制年度预算;

d)向CMC提交年度预算;

e)向CMC提出经审计的IECEE年度账目以及他本人的意见。

A.1.5 依据其职责,IEC秘书长或其代理可以出席IECEE内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A.2 执行秘书

A.2.1 执行秘书的日常工作如下:

A.2.1.1 管理IECEE

a)管理IECEE秘书处人员;

b)为IECEE成员提供行政支持;

c)向各成员机构分发IECEE的预算和账目;

d)处理IECEE秘书处日常的财务事项;

e)定期从各NCB收集关于认可或颁发IECEE证书的标准及国家差异的信息;

f)编辑更新并根据CMC决定的方式提供以下记录:

○IECEE成员机构;

○NCB及相关CBTL,包括关联CB实验室和LTR;

○制造商测试实验室;

g)编辑并提供关于IECEE的有用信息(IECEE数据库)。

A.2.1.2 管理NCB/CBTL申请及运作情况

a)根据IECEE 01基本规则、IECEE 02程序规则和同行评审计划处理来自候选成员机构、NCB和/或测试实验室的申请;

b)处理NCB和CBTL扩大产品类别和标准范围的要求;

c)管理同行评审计划,组织对NCB及测试实验室的初审、复评审、后续评审和迁址评审,包括评审组人员的任命;

d)监督NCB和CBTL持续满足IECEE规则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如发布一般不符合项报告(GNCRs)。

A.3 认证管理委员会

A.3.1 CMC的会议通知,应由IECEE的秘书至迟在会期之前4个月分发。

A.3.2 除非另有规定,需由CMC讨论的文件应按下表分发。

A.3.3 如果有关文件未按A3.2条的规定分发,CMC可以拒绝考虑所提事项。

A.3.4 如果在两个月的评论期内未收到任何评论,则认为会议纪要已被CMC批准并确认。如果在两个月的评论期内收到了意见,应及时处理这些意见,确保会议纪要在分发后3个月内被批准并确认。

A.4 CTL测试实验室委员会

A.4.1 CTL的任务是:

a)处理涉及测试规范和被IECEE认可使用的标准中的测试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b)规定IECEE相关测试须遵守的方法,以获得必要的测试结果再现性;

c)协调标准中提及的测试设备的设计及使用,并向IEC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改进这些标准的建议;

d)制定并维护测试设备清单;

e)建立IECEE使用标准的测试设备要求;

f)根据情况管理并支持能力验证项目;

g)举办涉及CTL活动和技术问题的研讨会;

h)向测试实验室提供一个可以展示并讨论实际测试问题的论坛;

i)根据CMC的指示执行其他技术工作。

A.4.2 CTL可建立有特定任务的工作组或职责明确的专家任务组,在涉及特定产品类别的问题上提供建议,以增强CTL运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工作组和专家任务组应在CTL负责下执行其职责。

A.4.3 CTL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地点最好是IECEE接受的一个测试实验室所在地。CBTL出席这些会议非常重要。

A.4.4 根据条款9.5指派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应在会前按时以书面形式通知CTL会议的东道主国家的成员机构和CTL秘书。一个国家同时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国家NCB的总数或者三人(两者取多数)。

A.4.5 如果CTL决定有必要修订某项标准的测试规范,应通过IECEE执行秘书,将详细说明修改内容的建议提交IEC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或有关IEC顾问委员会。

A.4.6 在会议之后,CTL的秘书应尽快准备会议报告,发送给IECEE执行秘书,供CMC讨论,其中包括:

a)会议结果;

b)提交IEC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有关顾问委员会的建议;

c)提请CMC讨论的建议。

A.4.7 CTL会议的纪要应由其秘书在会议后的一个月内发送给所有参会者及IECEE执行秘书。纪要应包括所有相关的会议结论及讨论的简要记录。对纪要的确认,条款A.1.5适用。

IECEE执行秘书应向所有成员机构分发确认的纪要,供其参考。

A.4.8 除非另有规定,需由CTL讨论的文件最迟应按下表规定的时间在有关会议之前分发。

A.4.9 如果有关文件未按A.4.8条的规定分发,CTL可以拒绝考虑所提事项。

A.4.10 如果在两个月的评论期内未收到任何评论,则认为会议纪要已被CTL批准并确认。如果在两个月的评论期内收到了意见,应及时处理这些意见以确保会议纪要在分发后3个月内被批准并确认。

A.4.11 依据其职务,CTL的主席和秘书可以出席IECEE内所有的会议,但以此身份出席时无表决权。

A.5 FIC工厂检查委员会

A.5.1 FIC的任务是:

a)制定协调的工厂检查程序和相关表格;

b)为检查报告的互认达成一致的认识和统一审查方法;

c)执行CMC委派的其他工作。

FIC可建立职责明确的工作组,在涉及工厂检查及相关活动的问题上提供建议,以增强FIC运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工作组应在FIC负责下执行其职责。

A.5.2 FIC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A.5.3 根据条款10.5指派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应在会前按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FIC会议的成员机构和FIC秘书。一个国家同时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国家NCB的总数或者三人(两者取多数)。

A.5.4 如果FIC决定有必要修订与工厂审核/审查有关的规范,应将详细说明修改内容的建议提交IECEE执行秘书。

A.5.5 在会议之后,FIC秘书应尽快准备会议报告并发送给IECEE执行秘书,供CMC讨论,其中包括:

a)会议结果;

b)提请CMC讨论的建议。

A.5.6 FIC的会议纪要应由其秘书在会后的一个月内发送给全体会议参加者及IECEE执行秘书,会议纪要应包括有关会议的全部结论以及讨论的概况和需要批准的项目。

A.5.7 除非另有规定,需由FIC讨论的文件最迟应按下表规定的时间在有关会议之前分发。

A.5.8 如果有关文件未按A.5.7条的规定分发,FIC可以拒绝考虑所提事项。

A.5.9 如果在两个月的评论期内未收到任何评论,则认为会议纪要已被FIC批准并确认。如果在两个月的评论期内收到了意见,应及时处理这些意见以确保会议纪要在分发后3个月内被批准并确认。

A.5.10 依据其职务,FIC的主席和秘书可以出席IECEE内所有的会议,但以此身份出席时无表决权。

A.6 PAC同行评审委员会

A.6.1 PAC的任务是:

a)监督同行评审计划;

b)决定对ISO/IEC导则65和ISO/IEC 17025的共识;

c)澄清涉及认证的事宜;

d)对候选NCB和CBTL的评审报告提供建议并向CMC做出推荐;

e)为IECEE主任评审员和技术评审员课程提供支持以及授课。

PAC可建立职责明确定义的工作组,在涉及同行评审计划及相关活动的问题上提供建议,以增强PAC运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工作组应在PAC负责下履行其职责。

A.6.2 PAC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A.6.3 如果PAC决定有必要修订涉及同行评审的规范,应将详细说明修改内容的建议提交CMC批准。

A.6.4 在会议之后,IECEE执行秘书应尽快准备并提交供CMC讨论的报告,其中包括:

a)会议结果;

b)提请CMC讨论的建议。

A.6.5 PAC的会议纪要应由IECEE执行秘书在会后的一个月内送交全体会议参加者。会议纪要应包括有关会议的全部结论以及讨论的概况和需要批准的项目。

A.6.6 除非另有规定,需由PAC讨论的文件最迟应按下表规定的时间在有关会议之前分发。

A.6.7 如果有关文件未按A.6.6条的规定分发,PAC可以拒绝考虑所提事项。

A.6.8 如果在一个月的评论期内未收到任何评论,则认为会议纪要已被PAC批准并确认。如果在一个月的评论期内收到了意见,应及时处理这些意见以确保会议纪要在分发后两个月内被批准并确认。

附录B (规范性文件)申诉委员会程序

B.1 申请人、认可NCB、颁发和认可NCB和IECEE的成员机构都有权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B.2 当申请人希望对与其相关的某NCB的决定提出申诉时,如果该NCB的申诉程序适用,申请人应首先根据该NCB的程序进行申诉。

如果申请人对国家一级的申诉结果不满意,并认为该决定违反了IECEE的规则,或者当国家一级的申诉程序不适用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家级申诉决定通知的一个月内,向IECEE秘书提交书面申诉,并陈述申诉的全部理由。

B.3 当B.1中提到的任一方有意提出申诉时,应在确认无法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向IECEE秘书提交书面材料,并陈述全部理由。

B.4 为研究处理投诉事件,申诉委员会的会议一般应与CMC会议一起举行。但如果申诉人表示愿意支付申诉委员会主席、秘书及四名成员为举行会议所需的差旅费和生活费用,申诉委员会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这些费用的数额应事先通知申诉人,并应在会议举行前支付到IECEE的账户。

B.5 当申诉委员会按B.3项研究处理申诉事件时,应得到下述资料:

a)申诉书;

b)有关各方与IECEE秘书之间的所有通信文本;

c)申诉的关键材料;

d)已提交给IECEE秘书的文件证据的摘要。

注:文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案例、有关测试报告摘录、设备照片或实际样品、图纸、电路、使用手册等,按需提供。

通常这些文件应至迟在会前四周由IECEE秘书分发给申诉委员会的主席和四名成员以及他们将参与此次申诉的代理。所有文件的副本也应发给有关申诉的各方。

B.6 当各方同意可用通信方式处理该事件时,B.5条也适用。投诉人应事先表示愿意支付可能的费用。

可以由申诉委员会的主席提议解决办法,供申诉委员会的成员们考虑。IECEE秘书有责任协助这些成员和有关各方。

当使用通信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保留有关的书面记录或纪要。

B.7 申诉委员会应以保密方式处理投诉事件。

B.8 有关各方都有权聘请一位专家,针对与投诉事件有关的事项为申诉委员会提供建议。

B.9 在对申诉事件做出仲裁时,只应由申诉委员会的主席、四名成员或他们的代表和申诉委员会秘书出席。

B.10 申诉委员会应在会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他们的建议发送给有关各方,如果需要采取涉及到标准的行动,还应将建议报送IEC秘书长。

B.11 若有关各方提出要求,申诉委员会的建议应以确保有关各方匿名的方式提交下一次CMC会议。如果相关,当NCB或IECEE的成员机构没有遵循申诉委员会的建议时,CMC应决定需要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附录C (规范性文件)被批准的IECEE产品类别

BATT -电池

CABL -电线电缆

CAP -零部件用电容器

CONT -器具开关及家用电器自动控制器

EMC -电磁兼容

HOUS -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

HSTS -有毒有害物质

INST -安装附件及连接器件

LITE -照明设备

MEAS -测量设备

MED -医用电气设备

MISC -杂项类

OFF -信息技术及办公设备

POW -低压大功率开关设备

PROT -安装保护装置

PV -光伏产品

SAFE -安全变压器及类似设备

TOOL -便携式电动工具

TOYS -电动玩具

TRON -电子娱乐设备

附录D (规范性文件)被批准在IECEE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已被合格评定局批准在IECEE内用于测试和认证:

•附录C中被批准的IECEE产品类别中的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的IEC标准及相关基础标准。

•附录C中被批准的IECEE产品类别中的产品如果没有相关IEC标准,可使用ISO标准。

附录E (规范性文件)非IEC成员国申请IECEE资格的条件

0 前言

非IEC成员国的机构和组织申请被一个IEC合格评定体系组织接受,应完全满足以下条件。

1 需满足的条件

1.1 使用IEC标准颁发“国家标志”

在该国,在IEC体系下进行的测试和评审工作将被现有或将来提出加入IEC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作为国家认证或批准的基础,或者直接为该国负责产品认可的当局接受。

1.2 在国家一级被当局和市场认可的既定机构

非IEC成员国的成员机构申请方必须证明有一个或多个机构在运行被当局和市场接受的国家认证或批准体系。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存在,申请方必须提供法规或其他安排的详细信息,说明合格评定的结果可被直接接受。

1.3 IEC成员资格

申请方在被IEC体系接纳后,应最长在三年的时间内申请至少成为IEC的准成员。如果申请方还不是附属成员,则必须准备加入IEC的附属计划,直到其成为IEC成员。

被IEC暂停资格的国家自暂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能加入IEC的合格评定组织。

1.4 执行委员会关于可否接受的决定

各体系组织的秘书处应通知IEC秘书长所有来自非IEC成员国的申请(或者各体系秘书处所知的可能的申请),这样IEC执行委员会可以在收到秘书长的意见后,根据IEC通用政策和任何与IEC成员资格相关的特定要求,在原则上决定它们是否可被接受。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应告知各体系组织。

1.5 符合体系组织的成员资格要求

申请方和相关认证机构及测试实验室必须符合各相关体系组织的所有规则和要求,包括各体系规则的以及各体系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费的支付和费用分担的要求。

2 参加权利

成员机构申请方和相关认证机构及测试实验室与同时是IEC成员的体系成员在参加各体系活动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但非IEC成员国的代表不能竞选任何官员职位。

3 申请程序

3.1 成员机构

申请成员机构应按照各体系组织的基本规则和规则程序进行,并且必须包括由其提名的认证机构或者相关法规当局做出的承诺,认可体系中其他成员的测试和评定结果以颁发“国家标志”或者其他形式的国家认可(见条款1.1)

申请机构应提供以下信息:

◆申请成员资格的原因;

◆加入体系组织的时间表;

◆该国关于成员机构、认证机构、测试实验室以及在标准方面的责任的架构或者拟建立的架构的描述;

◆现存的强制或自愿认证体系;

◆现存的对IEC标准的国家差异和与IEC标准冲突的国家标准或法规要求(如适用);

◆加入IEC标准化工作的计划。

3.2 申请的处理

成员机构的完整申请,在满足了本文所列的所有特定要求及相关的各体系基本规则和规则程序的要求后,应提交各体系组织的秘书处,根据基本规则、规则程序和其他相关操作文件进行评估和处理。

在申请完成前,各体系秘书应确保获得IEC秘书长对执行委员会决定的建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涉及该成员机构根据IEC通用政策和任何与IEC成员资格相关的特定要求在原则上是否可被接受(见1.3和1.4)。

各体系组织管理委员会的最终决议应通知成员机构申请方和IEC合格评定局。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EE

02

第十三版

2009-12

IECEE电工设备及零部件测试证书互认体系(CB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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