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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分析介绍

069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1款

069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不可以。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

0696 哪些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069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于哪些争议的仲裁?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于下列争议的仲裁: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适用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

069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1条

0699 下列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答:不属于劳动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0700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不属于劳动争议。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3

070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不属于劳动争议。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3

0702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属于劳动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6项

0703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是否为劳动争议?

答:不属于劳动争议。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8

0704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

0705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是否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答: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第3款

0706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如何确定管辖?

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第2款

0707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答: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第2款

0708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第2款

0709 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答: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

0710 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第1款

0711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何时提出?

答: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1条第1、2款

0712 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1条第3款

0713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又无法依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0714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

0715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证据的,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

答: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6条

0716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应当如何送达仲裁文书?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0条第2款

0717 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复制劳动仲裁案件的案卷材料?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

071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因无管辖权依法需要移送的案件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2条

0719 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吗?

答:劳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

0720 劳动争议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答: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6条第1、4款

0721 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开庭?

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

0722 劳动争议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重新申请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9条

0723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应当如何负担?

答: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0条

0724 劳动争议申请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

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4条

0725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答: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6条

0726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可以中止案件审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庭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6.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7条

0727 劳动争议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8条

0728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4条

0729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答:劳动人事争议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2.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6条

0730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得简易处理?

答: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7条

0731 劳动争议案件的答辩期是否可以缩短或者取消?

答: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8条

0732 简易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如何送达仲裁文书?

答: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9条第1款

0733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应当如何参加仲裁活动?

答:劳动者可以推举3名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63条第1款

073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如何组成仲裁庭?

答: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65条第1款

0735 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72条第2、3款

0736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审查?

答: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74条第1款

0737 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审查申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2.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3.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4.确认劳动关系的;

5.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75条第2款

073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的时限?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76条第1款

073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如何审查?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77条

0740 调解协议具有哪些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答: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78条

0741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1款

0742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缺席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2款

0743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答: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第2款

0744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

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1款

0745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否可以对事实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答:可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

0746 对哪些案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1、2款

0747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应当提供担保?

答:可以不提供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3款

0748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

0749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第1款

0750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第2款

075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

0752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答: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4款

0753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答:可以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

0754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否可以中止?

答:可以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

0755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否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

0756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答:下列劳动争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0757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是否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答: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

0758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0759 用人单位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

0760 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3款

0761 当事人对终局仲裁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www.xing528.com)

答: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

076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

0763 劳动者不服终局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终局仲裁裁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第1款

0764 用人单位不服终局仲裁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为终审裁定?

答:为终审裁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

076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1款

076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用人单位又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2款

076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用人单位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2、3款

0768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

0769 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答: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第1款

0770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第2款

0771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第4款

077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依约履行调解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

077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

0774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应当如何参加仲裁活动?

答: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

0775 劳动者死亡的,应当由谁参加仲裁活动?

答: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

0776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原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

答: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1条

0777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

答: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2条

0778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3条

0779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

0780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4条第2款

0781 劳动合同未经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答:应当受理。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83

078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

0783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

078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又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

0785 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0786 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078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答: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

078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答: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0789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可以不予执行?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第1款

079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第2款

0791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1款

079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

0793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0794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否应予支持?

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8条

0795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0796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9条第1款

0797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劳动者应当在何时申请强制执行?

答: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9条第2款

0798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劳动者未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9条第2款

0799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1条第2款

0800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与劳动者之间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9项

0801 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中认为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

080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

080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第1款

0804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是否应当受理?

答: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

0805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给付义务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答: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2条

0806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否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

答: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案卷。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6

080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作出处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处理。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7

0808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法院不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1第1段

0809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是否应当受理?

答: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2

0810 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3

0811 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作证?

答: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4

0812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5

0813 当事人已经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6

0814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7

0815 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经审查发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经释明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此种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4

081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4项

0817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8

081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是否应当支持?

答:应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30第2段

0819 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10

0820 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答: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17

082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20

0822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3条第2款

0823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6条

0824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7条

0825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

0826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

0827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参加劳动仲裁活动?

答: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条

0828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1款

0829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2款

0830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

083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

0832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是否可以依法予以追加?

答: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7

0833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列当事人?

答: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9

0834 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应列该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15

083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复议仲裁决定书,是否应当作为执行依据?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应当作为执行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0836 用人单位已经与其他单位合并,对合并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哪家单位作为仲裁当事人?

答: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第1款

0837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对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哪家单位作为仲裁当事人?

答: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对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0838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答: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0839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以哪家单位作为仲裁当事人?

答: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

0840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属于劳动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7项

084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第1项

0842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1、(1)

0843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属于劳动争议。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1、(2)

0844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属于劳动争议。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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