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4 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0465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
0466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不能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应依法获审批后执行。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
0467 符合哪些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答: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
0468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答:北京市无须办理审批手续,其他省市应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依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16条
0469 符合哪些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
0470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何申报?
答:用人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依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15条
0471 北京市的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申报时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答: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依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15条
0472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劳动者,应当如何保障其休息的权利?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
0473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
0474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
0475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答:应当协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
0476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每天的加班时间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有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
0477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没有时间限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第42条
0478 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的,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
答: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1项
0479 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1项
0480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
答: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2项
0481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2项
0482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
答: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3项
0483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3项(www.xing528.com)
0484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答: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
0485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但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供?
答:应当提供。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
0486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5条
0487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
0488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
0489 在北京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8条
0490 用人单位在妇女节、青年节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
0491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加班,是否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3项
049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协议约定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该协议是否有效?
答:如果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该协议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第1款
0493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加班?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并且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
0494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加班?
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
0495 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用人单位不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四、44
0496 应当如何确定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答: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2
0497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时又约定以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答: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2(1)
0498 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应当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答: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2(2)
0499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劳动合同对工资数额约定不明,应当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答: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2(3)
0500 劳动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工资”等项目构成,应当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答: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2(3)
0501 对于当月支付的伙食补助和前月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入当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答:当月支付的伙食补助、前月加班工资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当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范围。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2(3)
0502 劳动者的当月奖金是否应当计入当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答: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2(4)
0503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答: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2(6)
0504 电子打卡记录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答:仅有电子打卡记录而用人单位不确认的,一般不能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五、20
0505 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是否存在加班?
答: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劳动者少休息的1天,不视为加班。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五、21
0506 北京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而且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五、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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