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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性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措施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

保护女性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措施

0409 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

0410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哪些工作?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以下工作:

1.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第61条、第63条

0411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是否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

答:享受。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

0412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第1款

0413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知识培训?

答:应当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3条

0414 用人单位是否可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答:不可以。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0415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安排工作?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

0416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夜班劳动?

答:不可以。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

0417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劳动时间?

答:应当计入劳动时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

0418 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当如何支付?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

0419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应当如何支付?

答: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

0420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夜班劳动?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www.xing528.com)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

0421 未成年工的年龄应当如何界定?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

0422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招用未成年人?

答: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第1、2款

042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劳动?

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

0424 患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疾病或具有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哪些工作?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4条

0425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答: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

0426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是否应当进行登记?

答:应当登记。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第1项

0427 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费用,应当如何承担?

答: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10条

0428 未成年工是否应当持证上岗?

答: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

0429 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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