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企业采用的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可能不同。另外,还可以运用预收货款、委托代销的方式达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目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企业采用的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可能不同。同时,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从而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流动资金。
例如:
A公司10月向B公司销售10万元商品,货款分两次付清,每次5万元,一次在当月,另一次在第二年10月。A公司采用直接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所以,按照1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0×13%=13000(元)
这时,我们进行税收筹划,由于税法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可以在对B企业的信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选择以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来代替直接收款方式,从而延缓纳税。销项税额为:当月应计提销项税额:(www.xing528.com)
50000×13%=6500(元)
第二年10月付清的销项税额为:
50000×13%=6500(元)
相当于企业免费使用一年这6500元。
另外,还可以运用预收货款、委托代销的方式达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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