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普查或踏勘许可证不具排他性,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均为排他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被允许在规定区域内进行矿产勘探活动,但不允许进行矿产开发。但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除有权进行正常的矿产开发外,一般也被允许进行进一步的矿产勘探活动。
为有效地保护找矿者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矿业法中明确规定,普查或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对在规定区内发现的矿床拥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优先权。通常情况下,各类矿业权都有一个最大面积限制。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不同的标准(表14-4)。随着勘查和开采工作阶段的不断深入,其限制的面积会逐步变小。如智利勘探权最大面积为5000hm2,可续延一次,延期前退回50%。通常陆地面积较小,而海上面积较大,如秘鲁矿业特许权陆地最大面积100hm2,海洋最大1000hm2。阿根廷的探矿特许权的规定更复杂,每个探矿特许权由1~20个基本面积单位(500hm2)构成。探矿特许权(含1个基本面积单位)的最短有效期是150天,此后每增加一个基本面积单位,有效期将增加50天,最长期限是1100天。在矿业权的有效期间内,如果矿业权所有人没有把所有的探矿特许权转成采矿特许权,那么就必须按规定时限主动放弃一定面积的探矿特许权:300天期限届满时,将超过4个基本面积单位以上的探矿特许权释放出一半的面积,满700天时再释放出所剩面积一半的探矿特许权,直到最后期限放弃所有的探矿特许权。例如,如果某个探矿特许权包括20个基本面积单位,那么到300天期限的时候,就要将16个基本面积单位的一半的探矿特许权放弃,满700天时再将剩余的12个基本面积单位放弃一半,直到1100天最后期限,如果不将探矿特许权转成采矿权,将全部放弃。这样做的目的是迫使探矿权所有人加快勘探投入,尽快确定需要保留的成矿有利区,并尽快释放出所占用的不再进行勘探的区域供其他公司申请矿业权。
各类许可证基本上都有一个最初批准年限,到期后可申请一定的延长期限。许多国家的普查许可证或勘探许可证到期后可申请延长期限。其中一些国家在延期时要求持有者退回部分矿地,一般在10%~50%之间,如智利和阿根廷等。
大多数国家的矿业权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让,有些国家还可以用作抵押,如秘鲁等国。(www.xing528.com)
表14-4 南美洲主要国家矿业权管理规定比较
续表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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