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五届仓储融资和担保品管理国际研讨会的召开,引入先进的知识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规范存货融资管理方面现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第一,在IFC的帮助下,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起草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两项国家标准既与国际接轨,也解决了我国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借款人、金融机构、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三者之间责权利不明确的突出问题;同时解决了法律概念与实际单据脱节,没有仓单标准的问题。
第二,为了贯彻实施两项国家标准,解决信贷机构与管理企业签订协议的责任界定问题,在IFC的帮助下,中仓协、中银协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担保存货管理企业及相关专家共同起草了《监管协议示范文本》(CMA)、《监控协议示范文本》(SMA),并在2016年第四届担保品大会上公布。
第三,依据国家标准,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进行资质评价,到目前为止,有近百家企业取得相应资质,以此推动行业自律。此类工作也给金融机构提供了一定的筛选依据,增强了金融机构信心的同时,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始认可这种行业规范性发展和行业自律作用,并优先寻找并选择依照国家标准、规范自身发展、获得水平类资质评价的担保品管理公司进行合作。(www.xing528.com)
第四,由中仓协监制,北京市商委支持,中物动产公司运营的“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于2015年上线运行,目前正在完善电子仓单体系。此平台是防范仓储融资风险、规范担保存货管理的一个核心措施,也是行业基础设施,实现了担保存货管理互联网化,增强管理现场的可视化,在方便第三方管理企业管理存货的同时,也方便信贷机构随时查询;下一步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对接。
第五,为推动专业责任险的普及,解决市场上没有专门的专业责任险产品的问题,2017年6月,中仓协、中银协、中保协、IFC共同组织了“监管(监控)责任保险产品(范本)第一次内部讨论会”。会议重点讨论了在SMA(监控)、CMA(监管)两种管理方式下,“监管(监控)责任保险”的核心、承保范围、理赔基础等,并对起草的监管(监控)责任保险产品(草拟稿)的内容进行了逐条讨论。接下来,三家协会还将积极联手,共同推动监管(监控)责任保险的发展。
此外,通过几次研讨交流,相关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仓储企业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平台”作为包括存货担保物权在内的全国统一的公示平台,取得广泛共识,而这些工作的实施,已基本可以从制度与机制上保障仓储融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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