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除委托代理机构记账的企业外,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2)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避免投资浪费。
(3)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
(4)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整体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消除信息孤岛。
(5)企业配备会计软件,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会计软件配备方式。
(6)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任。
(7)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8)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9)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需求。
(10)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提高内容控制水平。
(11)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
(二)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资料管理
(1)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
(2)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会计软件和服务规范的要求。
(4)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会计资料应当能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
(5)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
(6)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www.xing528.com)
(7)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
(8)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①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②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③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④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⑤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⑥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9)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①会计资料附有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②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方认证;
③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④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⑤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⑥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10)企业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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