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1 确保协同机制有效运行
在我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形成了社会协同治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如今社会协同治理体制机制在运行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1)现如今协同运行机制长效性不足。从社会事务协同治理的本质来看,这是一种多方利益的博弈和协调的过程,许多社会协调治理组织,甚至包括少数政府部门,都是以获取利益为直接目的,他们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进程中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有回报的索取。只有当满足他们的所需、保障他们所得的利益,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之间才能互相建立起信用关系,才能确保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过程中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长期运行,但是,由于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薄弱,融资环境尚未完善,加之政府对这方面的财政投入有限,因此,导致社会协同机制缺少长效性。
(2)协同运行机制缺乏能动性。现如今,我国城乡统筹发展中存在着社会协同治理运行动力不足、运行乏力等问题,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常常出现“缺了什么才补什么”的现象,并且不够及时、不够充分。
(3)协同运行机制缺乏衔接性。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社会协同治理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治理方案出台的同时,并没有相对应的运行监控保障机制,因此,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协同治理”效果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所以现如今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体系完备、运行协调、开放有序、保障有力的社会协同保障机制,从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在此过程中,社会治理各协同主体形成发展集体行动,其工作围绕城乡统筹发展中城乡社会治理目标有序开展,形成推动发展的“正能量”,消除“负能量”。如果在运行过程中缺乏保障机制,那么城乡社会协同治理机制运行就会出现无序和紊乱,多元主体的“协同”工作也很难实现,如此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协同效应。
6.2.1.2 提高多元主体协同绩效(www.xing528.com)
社会协同治理运行保障机制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便是保障社会协同治理中各类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整合和发挥各类协同主体的资源优势,从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中对城乡社会治理“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扩大效应。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之中,社会协同治理机制运行的调控方式会致使政府的地位和角色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政府变成了一个整体或一个系统的组成部分,政府决策权的行使以便利和观察社会活动为依据。建立协同治理保障机制,可以促进多主体之间的良好合作,以保证多主体间的平等参与,其可以改变政府一元权力中心的政治格局,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利益相关主体都可以成为治理主体,从而可以使社会协同治理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监督主体的范围得以扩大,如此便可以增强决策的合法性、执行力的有效性和监督的及时性。加强社会协同治理运行保障机制,可以确保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实现发挥的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或各子系统单独的彼此分开时所发挥功能的代数总和,从而使得社会协同治理能够达到1+1>2的效果。为了实现这种总体功效叠加的效果,应该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为多元主体的良好合作创立一个完善的环境。
与此同时,社会资本是协同治理能否实现的关键。社会资本的存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协同治理的广度、深度及治理的效率。其中包括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本的限制性和分散性在内的一系列因素,是影响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社会协同治理效率的隐性条件。然而,作为隐性条件的社会资本,其又同时具有信任、互惠、规范等要素在内的内在关联结构,因此,只有建立起良好的监控保障体制,把有限的社会资本加以分散,才能实现社会资本的累加效应,否则即使社会资本具有极高价值也难以实现其社会价值,难以提升城乡统筹发展协同治理的效率。一方面,在多主体互信、平等协同治理的基础上,有利于治理过程中多方主体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效率的提升。而保障机制的建设,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了协同治理效率提升的基础。保障机制引导了资金、人才、信息资源并进行优化配置,如此不仅加强了多元主体的协同能力,也增加了多元主体协同发展的长久性的功效。另一方面,保障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各主体自觉提高效率,提升投入的高效产出。
6.2.1.3 增强协同治理内生动力
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是,针对参与社会协同治理质量和效率保障的所有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从而对其发挥保障效用的一个运行机制。这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具有复杂结构的系统。在系统运行中,如何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是社会协同治理发挥作用的关键。建立社会协同运行保障机制,其意义是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不仅要照顾各类协同主体的利益关系,确保各类主体利益均衡,实现分配公平;而且还要坚持优先提升社会效率,维护和激励协同主体的活力,为城乡统筹发展、协同治理提供永续的动力。由此可见,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协同治理保障机制是加强社会协同治理中多元主体增加内生力的重要途径。现如今,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社会协同治理的质量保证,并不是由某一方决定的,而是需要各个治理主体的通力协作,因此,必须在社会协同治理中利益相关的多主体之间寻找一种利益平衡,从而确保多主体之间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如此就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然而,事实上,参与的多元主体之间,在治理过程中必定会存在各种相冲突的利益,这种相冲突的利益会受共同价值观的引导而服从于公共利益,并且各协同主体对公共利益会时刻保持强烈的敏感性,同时,也愿意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适度放弃个人利益。协同主体之间互相理解,相互尊重彼此的利益追求和价值观,愿意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协调自己的利益。这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共同追求,有利于引导多元主体缓解利益的冲突和分歧,从而达到基础上的一致,以此推动各主体之间增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协同治理可以促使公众相互之间、公众与企业之间、公众与社会组织之间、公众与政府之间、公众与整个社会之间建立起非常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协同治理在确保社会公众享有平等的话语权的同时,还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民和社会之间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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