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城乡统筹的过程中,如何进行土地流转是问题的关键。使原本分散的土地,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重新聚集,发挥自身更大的经济效益,集中土地资源,不仅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而且加快了城乡统筹发展进程。目前,湖南省土地流转进程比较缓慢,导致土地流转在湖南省内城乡统筹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出更大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进程,湖南省可采取“抓大放小”政策,即政府掌握全省土地流转的总体趋势,引导各省市的土地流转,具体可交由各县域的政府实施。将推动土地流转的进程与发展城乡统筹相结合,在湖南省省级政府的统一引领之下,各县域根据自己县内的发展情况,具体实施本县域内的土地流转政策。对于流转的土地,可以一部分以土地集中流转作为基础,建立本县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增长机制,采取奖励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来鼓励和引导种植户发展具有现代特色的特色农业和示范的样板,实现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经营。
首先,湖南省政府要重视能源资源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可以将流转出来土地的剩余部分用来推动工业的发展。其次,可建立“土地银行”。在全省内多个省域进行农村“土地银行”的试点活动,推进土地流转良好格局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因各县城乡统筹不一而导致的土地流转滞后的问题;具体提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试点的优惠政策,配置专项资金,将试点工作落实到位,彰显出试点区域的带头作用。
6.1.1.1 规范土地流转制度
在推进土地流转制度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政府在制定制度时存在漏洞或不合理的地方,对农民权益的损害是不可弥补的。就目前而言,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大多都是农户之间自发进行的,而且还有不少是进行口头协议的土地流转,更有一些农村集体在没有经过农户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由于土地流转的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进行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一方面政府要规范土地流转制度,明确土地的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权益,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所有权条件下,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对市场流转。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前提,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具有特殊性,既不同于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我国人多地少的现状,农村与城市有着不同所有权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都使我国的土地流转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需在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的土地流转制度,鼓励大家在土地流转制度上进行创新。
6.1.1.2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农村的土地流转逐步市场化,也逐渐离不开中介组织。目前,在湖南省的土地流转工作中,中介服务的发展还是不够完善,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经过调查发现,在进行农村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农民往往很少能获取相关的信息,而其中的中介组织往往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来充当的。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既充当了“运动员”的角色,又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因此交易造成了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以伤害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少部分的人提供利益,不仅如此,还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的公平性原则,阻碍了土地流转工作的进行。对此,湖南省政府必须抓紧时间培养出自己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服务于广大农民,建立起的中介组织应具有以下几个功能:一能及时了解到土地流转的信息,并且覆盖到交易的双方;二能对进行流转的土地的价格进行科学的评估,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一个参考数据,并在交易过程中对实际的价格进行监督,维护农民的利益;三可根据事实情况来完善土地流转的制度,使双方的交易过程公平而有效;四能监督交易过程,并调解交易后的纠纷,为交易双方提供在金融、信贷和保险方面的服务。在短期内,这种中介组织可由政府临时进行组建,规范当地现有的土地流转市场,而在长期内,可培育出完全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并将中介组织进行高级化,鼓励法律咨询、土地事务、土地金融、土地保险等一系列公司的出现,减少政府的参与程度,只保留政府制定制度与监督的权利,而为了确保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维持市场秩序,就必须对中介组织形式和其功能、权利进行立法保护,提高农民的话语权与中介组织的监督权和调解权。(www.xing528.com)
6.1.1.3 强化农民根本利益
土地流转政策的提出是为破解城市建设用地的紧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的闲置之间的矛盾,其目的还是让城市获得足够的用地指标,农村提高发展效率,形成双赢局面。农村拥有的闲置建设用地,是由于部分进城农民发展较好,融入了城市,脱离了对土地的依赖性,所以其农村宅基地便闲置下来,且由于户籍改革政策,使其部分农民转为城市户口,而他们对耕地的使用权也交由了集体。换句话来说,土地的流转是建立在闲置建设用地的基础之上,闲置建设用地建立在农民认为自己能够拥有足够的能力在城市进行生活的基础之上。对于这一过程,不能本末倒置。所以地方政府不能为了争取眼前的建设用地指标,而急功近利地让农民进城发展,而要以长远的眼光,从农民的角度出发,考虑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带来的影响。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另一种资产,是农民生活的根本之需求。要想将农民从农村以土地为基础的生活方式转变为在城市以商业化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其中的困难不必言说,而学习成本也是很高的,政府必须承担这些成本,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要为农民考虑进城后的就业问题及发展问题,让他们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来。
6.1.1.4 积极推行地票改革
地票是一个市场运作并经法律认可的附有经济价值的土地指标,是对用地模式的转变。它不仅保护了耕地红线,更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建设用地的紧缺问题,并且激活了农村的土地要素市场,地票的成交价款可全用于“三农”问题,以此促进农业的发展,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从目前状况来看,这可成为土地流转工作当中最有效的方案。对地票制度进一步加以推广与完善,在湖南省范围内建立起关于城乡统筹的用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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