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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人员的角色及职责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岗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会计证年检。

会计机构和人员的角色及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建立和健全会计机构是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会计管理作用的重要条件。各单位一般都需要设置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即会计机构。在会计机构内部,一般需要按照会计工作内容的繁简和会计人员配备的多寡,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岗位设置,并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每一项会计工作都定人定岗,由专人负责。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岗位、会计岗位、稽核岗位、档案管理岗位等。会计岗位可以根据经济业务的繁简和企业规模的大小,分设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核算等岗位。会计机构内部要有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坚持钱、账、物分管,即出纳、会计和财产保管人员岗位分离;经办与审批分管,以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二、会计人员

(一)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读一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只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进入会计行业,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该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地自行编制教材及安排考试时间的政策,考试科目一般包括《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以及《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通过后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不予办理年检,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财政、财务部门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在岗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会计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会计人员的情况按会计证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签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会计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对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有违法乱纪行为、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脱离会计岗位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年检。

(二)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从2003年开始,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门科目。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三门科目。

(三) 会计人员的职责

读一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应相互监督和制约;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是:

(1)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要根据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且据以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实行会计监督。会计通过核算工作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会计手续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规定的收支不予受理。

(3)拟订本单位具体的会计事项处理办法。会计人员要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企业自身的具体会计制度。这包括适合企业自身的账簿设置方法,账务处理程序,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成本计算办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用,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制度等。

(4)编制预算和计划,并且考核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开展业绩考核与评价。

(四)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读一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www.xing528.com)

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有八项,包括: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读一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债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对会计工作交接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1.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清楚。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2.办理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2)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①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以及监交人的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移交后,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后,如果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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