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的兴起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相关实践领域的关注。首先是在台湾和香港,政府十分关注和支持社会创业。香港社会企业总会会长郁德芬(2012)指出社会企业不是纯粹的企业,也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是通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用于服务社会的组织。CSR Asia的创办者Stephen Frost强调社会企业首先应该是个企业,能参与市场竞争,再次是具有“社会”色彩。Raymond提到社会企业具备双重目标,即具有商业经营能力和满足社会建设需要。官有垣(2007)认为台湾的社会企业类型多种多样,其中的公益创投的独立企业型社会企业发展空间甚大,Pelchat则指出这种类型的社会企业是对社会使命产生间接影响的,旨在实现某一家或数家NPO获利的企业组织。陈锦棠(2011)比较了港台地区社会企业,指出港台地区的社会企业在理念上具有相似性,认为社会企业是通过市场化和企业化运营来实现社会目标的创新企业。
相对而言,大陆地区社会企业发展滞后于港台地区,2005年以后,内地社会企业发展逐渐加快。学术界和实务界纷纷掀起探索浪潮,政策方面最吸引人眼球的是2011年6月《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中强调:“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社会企业一词开先河之举,作为专有名词首次出现在政府文件中。在学术界,不少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富有新意的见解。时立荣(2005)强调社会企业是一种新型组织,担负着经济提供与社会公益支持双重任务,它包含了社会福利企业但又超越其“剩余”含义,是未来社会公益服务的主角。马仲良(2006)概括了社会企业的五个主要特征,即以社会效益为宗旨、用商业模式运作经营、收益不分配、社会企业家领导、得到政府支持。严中华、赵莉(2009)以英文文献为基础,勾勒了社会企业概貌,指出社会企业是具有社会与企业双重属性,并将创新与企业精神结合为一体,在儿童保育等领域进行社会创新的新型组织。夏绪梅(2009)把社会企业视同于中小企业创新模式,认为社会企业就是一种社会创新的企业形式。杨家宁(2009)从领导学派、组织行为学派、社会转变学派及企业社会责任学派四个方面分类对社会企业研究做一评述,发现各个学派要义都蕴涵有:第一,社会企业以实现社会职能为第一要义,也是其区分一般经济组织的特质;第二,社会企业拥有识别与利用有利机会来实现社会职能的能力;第三,拥有承担各种风险的创新性能力;第四,面对资源稀少情况却毫不气馁。贾磊(2009)认为社会企业就是拥有企业战略与社会目的特征,利润获取并不是为了股份持有者的实体,与纯公益性组织比较,其突出特点是经营行为的经济性;与商业企业比较,其突出特点体现在公益性经营目标。王名、朱晓红(2010)提出社会企业是活动于社会领域中,在特定法律规范下的致力于社会创新并以创造社会效益为目的的企业。丁敏(2010)指出社会企业的本质是符合帕累托改进的商业模式创新,对社会与经济问题的解决是举足轻重的。李华晶(2010)指出社会企业在承担政府力所不及的社会保障功能、提供就业岗位、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商业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潘小娟(2011)界定社会企业是介于传统商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以社会责任感为导向,为实现既定社会、环境目标与自身持续发展而进行商业运作的新型组织。沙勇(2012)指出社会企业是介于公益与盈利之间,兼具NPO和企业双重属性与特征,并致力于社会创新、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效益的企业。买忆媛(2012)从资源基础理论出发,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依赖相互关联的资源来创造价值的竞争性组织,社会企业整合和转移资源能力将影响其目标实现与价值创造的能力。许广永(2012)从市场营销角度切入,认为社会企业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向顾客提供商业企业不会供应的,达不到市场利润水平的产品与服务的特殊企业。社会企业研究中心(SERC)提出了社会企业的三级概念框架:广义定义的社会企业是以创造社会效益为核心文化的;严格定义的社会企业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绩效,社会公益投资为主要利润分配;特殊定义的社会企业是指以经营性收入为主的民办非企。(www.xing528.com)
从以上论述可知,社会企业的定义具有宽泛、多样化特点,国际上尚无被统一认可的权威定义,国内的界定更是处于模糊化阶段,由于研究视角的差异,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场面。这进一步说明了社会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研究对象,并且理论界对其研究仍旧处于萌芽阶段。基于此,本书定义的社会企业是指以服务社会为核心使命,通过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取利润,依靠商业模式和机制解决社会问题、服务组织自身可持续发展,兼具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创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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