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来,中国就一直比较重视环境保护,特别是自2006年发布《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明确提出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以来,中国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中国不断加强环境规制、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必然要求。以上结论隐含着如下政策含义。
(1)中国政府应该实施适度严格的环境规制,以减少其对出口贸易的负影响。
虽然本章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加强环境规制、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对碳密集型行业的出口有显著的负影响,存在明显的污染避难所效应,但是中国的环境规制与其贸易伙伴相比还处于中等水平,其对碳密集型产品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程度还没有达到污染避难所假说的理论预期。因此,从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角度看,中国环境规制的加强还是有一定的空间。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中国政府不必通过降低环境规制以获取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应该根据经济贸易发展水平,适度加强环境规制。但是,考虑到环境规制毕竟对中国出口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环境规制的加强需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不能一蹴而就,以减缓其对出口贸易的负影响。
(2)各行业应该加强技术创新,以降低生产成本尤其是环境成本,提高其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
如6.1节所述,从理论上讲,环境规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存在着负影响——污染避难所效应或污染避难所假说,也存在着正影响——波特假说。而本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一方面,目前中国的环境规制对其碳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造成了显著的负影响,而还没有达到波特假说的理论预期——严格的环境规制将激励创新,提高效率,进而减少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中国非碳密集型行业的洁净行业比碳密集型行业更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各行业特别是受到环境规制负面影响较大的碳密集型行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必须立足长远,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能源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www.xing528.com)
[1]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京都议定书》,2000年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第二次修订,因此研究的起始年份为2000年;由于数据的可得性,研究的最后年份为2011年。
[2]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依据为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发布的《2010年人类发展报告》,34个发达国家(地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中国香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新加坡、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22个发展中国家: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柬埔寨、智利、克罗地亚、印度、印度尼西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来西亚、墨西哥、菲律宾、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斯洛伐克、南非、泰国、土耳其、越南。因为缺少中国台湾的相关数据,故未将其列入。
[3]具体的环境指标详见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1997)。
[4]OECD的双边贸易数据库缺少服务业、建筑业的贸易数据,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属于非贸易部门,中国电力、燃气的双边贸易额可以忽略不计,其他制造业属于杂项分类,因此这些行业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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