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如何衡量环境规制的有效性

如何衡量环境规制的有效性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在研究环境规制对对外贸易的影响时,将环境规制的衡量方法分为投入导向和产出导向。鉴于此,本节采用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窄”的方法来衡量环境规制,与其不同的是本节的构建方法是基于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而不是能源强度。表6-1中国及其贸易伙伴国(地区)环境规制严格度(续表)为节省篇幅,这里只列出15位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规制严格度,中国所有贸易伙伴的环境规制严格度见附录2。

如何衡量环境规制的有效性

衡量环境规制严格度(stringency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面临着许多困难。在已有文献中环境规制的衡量方法大致有以下3种:①采用污染控制成本(pollution abatement costs and expenditures,PACE)占总成本或总产值的比重来衡量,如Ederington and Minier(2003)、Levinson and Taylor(2008)等;②采用人均GDP直接衡量环境规制的严格度,如Mani and Wheeler(1998)、Grether and Melo(2003)等;③采用环境规制下污染物的排放强度(单位GDP的排放量)或能源强度(单位GDP的能源消费),如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1997)、Xing and Kolstad(2002)、Cole and Elliott(2003b)等。

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1997)在研究环境规制对对外贸易的影响时,将环境规制的衡量方法分为投入导向和产出导向。投入导向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如立法、环境研究支出、污染控制等,然而环境控制成本不仅依赖于环境规制严格度,而且取决于环境问题的性质、环境规制的形式和实施效果,同时实施污染控制的国家可能会对污染密集型行业提供财政援助,因此投入导向无法反映财政援助的抵消作用因而夸大了环境规制成本。而产出导向是指环境规制的实际效果,不仅考虑到了环境规制的严格度,而且考虑到了环境规制的实施效果以及补贴对严格的环境规制的抵消作用,故认为相对于投入导向而言,产出导向是比较好的环境规制衡量措施。同时,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1997)根据产出导向的环境指标构建了“宽”(broad)、“窄”(narrow)两种环境规制的衡量方法,[3]并认为“窄”的方法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从而优于“宽”的方法。后续的研究如Harris,Konya,and Matyas(2002)和Cole and Elliott(2003b)在研究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时也都运用了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1997)文中“窄”的方法衡量的环境规制。一些文献也对反映环境规制结果的产出导向表示肯定:由于难以精确地评估环境控制成本进而取得环境规制的可靠数据,因此许多经验研究中环境规制的衡量是难免有偏差的(Busse,2004);而运用客观的定量的污染水平所作的研究更令人信服(Brunnermeier和Levinson,2004)。

鉴于此,本节采用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1997)“窄”的方法来衡量环境规制,与其不同的是本节的构建方法是基于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而不是能源强度(单位GDP的能源消费)。这一点也契合了本章的研究目标:考察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中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对碳密集型行业出口贸易的影响。具体方法如下:

(1)先确定两个环境规制指标:指标A为1993年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考虑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达成并通过),指标B为研究期间2000—2011年每年各国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1993年相比的减少量。

(2)就A、B两个指标分别给每年每个国家的一个序数等级,指标最差(对A来说即排放强度最大或对B来说即减少量最小)的序数等级为1,其次为2,以此类推。

(3)将A、B两个指标的序数等级相加,即得到每年各国总体的环境规制的序数等级分。(www.xing528.com)

(4)将每年各国的序数等级分按照数值越小序数越小的原则再重新排序,然后将排好的结果除以国家的数目即得到每年各国环境规制的等级分。这个等级分的数值在0~1之间,数值越大说明环境规制越严格。

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数据来源于美国能源信息局(U.S.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EIA),里面有购买率平价计算的2005年不变价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数据。结合以上方法,可以计算得到中国与其贸易伙伴国(地区)的环境规制等级分,计算结果如表6-1所示。

表6-1 中国及其贸易伙伴国(地区)环境规制严格度

(续表)

为节省篇幅,这里只列出15位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与其前4位最大贸易伙伴、环境规制最为严格与最为宽松的各前5位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规制严格度,中国所有贸易伙伴的环境规制严格度见附录2。可以看出,中国环境规制总体上处于中等水平,2002年环境规制最为严格,位于57国(地区)中的第24位;2009年最为宽松,排在57国(地区)中的第36名。在中国的贸易伙伴中,瑞典、爱尔兰、英国、瑞士、法国、挪威、丹麦、阿尔巴尼亚、拉脱维亚、奥地利、芬兰等国的环境规制较为严格;沙特阿拉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南非、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塞浦路斯、越南、以色列等国的环境规制较为宽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